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发布日期: 2020-04-20 09:51
来源: 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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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安康市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8日


安康市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精神和《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有关事项的函》(陕商函〔2020〕74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充分认识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对于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扩消费稳增长的重要意义,周密安排部署,建立承接机制,确保审批工作有效衔接。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经营行为,确保本地成品油经营秩序规范有序。

二、工作内容

(一)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核。自国办发〔2019〕42号文发布之日起,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成品油仓储分销体系发展规划申请,不再受理原油销售、仓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不再受理上述经营资格证书的变更、换证和注销申请业务,现有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再收回;取消原油销售、仓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原油销售、仓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业务。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注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油品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税务、交通、气象、计量等方面法律法规,达到相关标准,取得相关资质或通过相关验收后,依法依规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市、县(区)有关部门按照 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二)切实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工作

1.过渡期时限。202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工作过渡期,相关审批事项由市、县(区)商务部门负责;2020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审批事项划转移交工作,自2021年1月1日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工作,由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

2.审批事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相关事项过渡期内,加油站规划确认、建设(包括新建和原址改建、扩建及验收)歇业、注销、撤销,以及《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证书》颁发、变更、换发、遗失补领证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由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结果加盖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印章,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审批程序。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相关事项过渡期内,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4.审批依据。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各项审批的申请条件、申报材料、现场核查、审批期限、监督管理等事项,对照相关部门职能,暂参照《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商发〔2018〕53号,以下简称陕商发〔2018〕53号文)、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便利加油站建设的意见》(陕商发〔2019〕24号和《安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商发〔2018〕144号)精神办理。取消申请企业提供“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要求。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通过有关部门信息系统查询核准,企业不再提供纸质材料。乡镇以下具备条件的地区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加油站,土地规划审批手续按自然资源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5.证书管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相关事项过渡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暂由商务部统一印制,通过省商务厅向商务部申领,由市商务局向省商务厅申领办理。证书暂参照省商务厅陕商发〔2018〕53号文精神管理,加盖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印章有效,有效期5年。2019年12月15日、2020年3月15日到期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延期有效,由市商务局于2020年4月30日前统一换发到位。

6.规划管理。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需符合成品油零售网点布局要求(与周边加油站的间距要求),并列入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2020年底前,市商务局审批加油站规划确认(立项),必须严格按照全省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办理,规划调整由市商务局报省商务厅批准。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由市商务局在省商务厅的指导下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编制,市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商务厅备案核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7.设置原则。成品油零售网点布局,暂参照省商务厅陕商发〔2018〕53号文精神执行。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加油站设立与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同步设立,不再进行规划确认。经国务院、国家部委、省政府及省政府授权的省级部门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文化度假区、文化产业示范区、物流园区等各类园区,可参照城市建成区加油站间距标准布设网点。

8.年度检查。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并将年度检查合格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年度检查暂参照省商务厅陕商发〔2018〕53号文精神办理。年度检查情况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汇总后报省商务厅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依规审批。各级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审批工作。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认真履行申请受理、现场核查、资料审核、审批决定等职责,不得擅自增加受理限制条件、增设办理环节,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细化完善管理制度。各级审批部门要完善审批管理制度,明确零售经营准入和退出机制、行业企业经营规范、监督管理等内容,公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期限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等内容,推行网上审批。建立健全“互联网+监管”、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公示公告等制度,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充分发挥部门联合整顿和社会监督作用。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依法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完善市场监测预警机制,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稳定。支持行业组织发挥作用,切实规范成品油零售市场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