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索引号: xzfgzbmczj-GK-2022-0019 发布日期: 2017-12-21 15:25
来源: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内容概述: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的管理,规范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陕政发〔2011〕4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产管理的意见》(安政发〔2011〕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中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有关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律不得出租。因此本办法仅适用于全市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有房屋出租。
  事业单位的公有房屋出租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工作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经批准将闲置的服务性用房、业务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等公有房屋对外出租获取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 事业单位拟出租的房屋,资产权属应当明晰,资产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房屋,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才能用于出租。
  第五条 各级公共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行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是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各级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实施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对公有房屋出租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的审批权限:
  (一)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面积1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平方米),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二)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经主管部门初审,报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市、县区政府审批。

第三章 出租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价方式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房对外出租,其国家所有权性质不变,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不得破坏房屋结构,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租。出租单位要做好出租公房的日常管理,并对出租公房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对外出租,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公共资产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批或报市、县区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房出租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租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对单位出租公房的必要性、合法性等审核同意后报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公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政策,结合市、县区资产整合利用的总体安排进行审查,并按照公房出租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或报市、县区政府审批。
  (二)出租单位根据出租批复文件,具体负责组织公房公开竞价招租工作。
  (三)事业单位公房公开竞价招租工作流程为:
  1.成立招租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出租单位主要领导为组长,由单位分管领导以及本单位财务、资产、后勤管理和纪检监察机构等方面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为成员的招租工作领导小 组。
  2.制定竞价招租实施方案。由招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公开竞价招租实施方案,方案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后实施,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3.发布招租信息公告。出租单位应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公有房屋招租信息公告,明确竞租范围及有关报名事项,同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告和公示,广泛宣传和征集意向竞租人。公告和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
  4.竞租人身份确认。竞租人根据招租公告或出租单位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出租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竞租保证金,并办理有关手续即具备参加竞租的资格。竞租人身份信息及报名情况均应保密,不得外泄。
  5.确定底价。招租实行有底价竞价,招租的底价由招租工作领导小组在竞价会前研究确定。招租底价的确定应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参考周边区域出租价格水平确定,或由出租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就租赁价格进行评估,并参考评估值确定。
  6.召开竞价会。由出租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拍卖机构召开资产出租公开竞价招租会。参加公开竞价的竞租人不足2家的,该招租标的竞价招租会应终止,如需继续招租则按公开竞价招租流程重新组织。
  7.签订租赁合同。根据公开竞价招租会的竞价结果,租金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由出租单位与竞得人签订租赁合同。
  8.出租备案。出租单位在出租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竞价招租实施方案、招租公告、竞价招租会签到册、底价函、竞价记录及会议记录、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报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招租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市、县区政府批准,可采取其他方式出租。
  第十三条 公房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四条 公房出租合同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应包括:标的名称、租赁期限、允许和限制的使用及经营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方式和时限、资产维护、安全责任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出租单位在租赁合同中不得设置优先权,租赁合同到期后应及时收回出租公房。

第四章  出租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上缴国库,统一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对房租收入可提出使用申请,经市、县区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规定核拨给出租单位,主要用于单位资产的维护、购建以及弥补办公经费不足。
  第十七条 单位要如实反映和及时缴纳公房出租收入,不得滞留、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公房出租收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公房出租收入。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下属事业单位公房出租收入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出租的房屋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下属事业单位公房出租的监督管理,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 各级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结合日常监督审计和专项监督审计工作,加强对事业单位公房出租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出租公有房屋的;
  (二)不按规定实行公开竞价招租的;
  (三)蓄意逃避公房出租管理,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四)出租方与承租方串通,低价出租公房,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租金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管理的;
  (六)隐瞒、坐支租金收入的,用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的,挪用、私分租金收入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出租的公有房屋,可维持原租约至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特殊情况的公有房屋出租,由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后报市、县区政府审定。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各主管部门、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公房出租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除公有房屋外其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均应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招租,经批准后可参照公有房屋出租的程序和流程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2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