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G环罚〔2020〕27号)
索引号: | xzfgzbmsthjfj-GK-2022-0004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17:37 |
来源: | 本站原创 | ||
内容概述: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G环罚〔2020〕27号)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亿通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MA70JEQN59
地址: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长窖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胡倡仁
我局于2020年4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作为西铁采石场柴油储存点的租借使用公司,你公司在发生油罐柴油泄漏的突发环境事件后,未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未向县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检查对象:陕西汉阴西铁义德石料有限公司,2020年4月26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询问对象:陕西汉阴西铁义德石料有限公司负责人,2020年4月26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询问对象:陕西亿通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2020年4月27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询问对象:安康市尚凯隆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2020年4月27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现场询问情况);
5、现场影像资料(2020年4月26日、4月27日由执法人员吴永江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营业执照(2020年4月27日由游冬琼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0年4月27日由游冬琼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8、法人授权委托书(2020年4月27日由陕西亿通矿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9、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0年4月27日由游冬琼提供,证明现场负责人合法身份);
10、委托加工协议(2020年4月27日由游冬琼提供,证明陕西汉阴西铁义德石料有限公司与陕西亿通矿业有限公司的关系);
11、设备设施租用协议(2020年4月26日由杨长海提供,证明储油点与陕西汉阴西铁义德石料有限公司、陕西亿通矿业有限公司的关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请示,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G环罚告字〔2020〕36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九、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类,(三)不按规定制定或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5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 号:2707020101920070300158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林 电 话:5271330
地 址: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 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