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G环罚〔2020〕38号)
索引号: | xzfgzbmsthjfj-GK-2022-0004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09:22 |
来源: | 本站原创 | ||
内容概述: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G环罚〔2020〕38号)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汉阴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MA70NJA78F
地址:汉阴县漩涡镇朝阳村曹家湾
法定代表人:柯贤明
我局于2020年3月26日、4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年产10万吨以上商品混凝土及废石料综合利用加工项目废水沉淀池积满后,回用抽水泵未及时开启,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问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4月14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刘唯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4月14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刘唯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0年3月26日、4月14日由执法人员刘唯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2020年4月14日由柯贤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公司法定代表人柯贤明身份证(2020年4月14日由柯贤明提供,证明法人身份信息);
6、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关于年产10万吨以上商品混凝土生产及废石料综合利用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汉环复〔2019〕14号)(2020年4月14日由县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G环罚告字〔2020〕24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4月22日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执法人员4月20日现场核查并于4月28日召开案件集体审议会研究讨论,鉴于你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已积极落实整改,且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导致外排废水中主要污染物为悬浮物,未对水体造成较大影响,属于环境危害程度较轻,且主动消除环境影响,我局也从未收到过群众反映你公司水污染问题,因此该问题属于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减轻行政处罚,处2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 号:2707020101920070300158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林 电 话:5271330
地 址: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 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