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康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发布日期: 2019-08-21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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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0日


安康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实施健康陕西战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67号)文件精神,按照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坚持遵循规律、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公共卫生方面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国家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国家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其中,国家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省市县结合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将我市实施的预防出生缺陷项目,一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基础标准部分,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和我省实施项目,从2019年起,省财政以2018年市县补助数为固定基数补助市县,新增部分,省与市县按5:5分担。市县负担部分,市与县按照1:9分担,宁陕、紫阳、岚皋3个省管县由县区自行负担,市级不补助。
  二、医疗保障方面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各级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基础标准部分,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省财政从2019年起,以2018年省对市县补助数为固定基数补助市县,新增部分,省与市县按5:5分担。市县负担部分,市与县按照1:9分担。
  我省实施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助、建立补充医疗保障制度,由市县承担,省级按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等因素给予补助。其中: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实行定额补助,省级补助45元/人,市级补助10元/人,县级补助不低于15元/人;补充医疗保障省级补助21元/人,市级补助9.8元/人,县级补助39.2元/人。
  (二)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由市县承担,中省财政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市县财力状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市财政依据财力情况对县区适当补助,县财政根据需要和财力情况予以保障。
  三、计划生育方面
  (一)国家计划生育项目。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2个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基础标准部分,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省财政从2019年起,以2018年省对市县补助数为固定基数补助市县,新增部分,省与市县按5:5分担。市县负担部分,市与县按照5:5比例分担。
  (二)我省计划生育项目。免费再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家庭保险,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医疗保险财政补贴、母亲健康工程,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市财政根据任务需求、绩效考核等因素给予补助;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定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高龄老人生活保险补贴方面
  高龄老人生活保险补贴项目确定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根据任务需求、绩效考核等因素按照省对市县予以补助。市县分担部分汉滨区按照2:8比例分担,其他非省管县(包含高新区和恒口示范区)按照1:9比例分担,其中市级分担部分由市财政和市福彩公益金按5:5比例分担,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3个省管县由县区自行负担,市级不补助。
 五、能力建设方面
  (一)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按照隶属关系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县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县级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等任务的,由县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县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级财政事权任务的,由市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省市财政对市县级政府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二)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中省市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分别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的,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的,中省市财政根据任务需求、绩效考核等因素给予补助。县级自主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县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县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省市财政对市县级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五)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中省市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县级财力状况等因素给予补助。
  (六)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委、省市政府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县级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县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确定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中省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县级政府按规定在确保中省市政策全部落实的情况下,在省市标准之上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的,增支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对于医疗救助、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中省市提出原则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县级据此自主制定本县区标准,中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县级政府制定出台的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县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县级标准高于中省市基础标准或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按照保持现有市与县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改革涉及的市与县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统筹协调和调研,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推进相关改革。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一项系统性改革,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相连、不可分割。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统筹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政府与个人分担比例,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力等,形成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三)夯实支出责任。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确定的事权,合理安排预算资金,确保支出责任的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对市县级合理制定保障标准、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除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省级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外,主要由市县财政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予以弥补。
  (四)加快完善制度。市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保局等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和中省有关厅局规定,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及时修订完善具体项目管理办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并在今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门文件时,体现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内容。市县相关部门要及时将市与县政府间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予以制度化,确保改革和行政权力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七、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9〕3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