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G环罚〔2020〕95号)

索引号: xzfgzbmsthjfj-GK-2020-0027 发布日期: 2020-10-09 16:36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内容概述: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G环罚〔2020〕95号)
分享: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凌庆玖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MA70RDQ75Q

  地址:汉阴县城关镇月河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子豪


  我局于2020年9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汉阴县城关镇月河工业集中区军坝建材园区(原汉阴县凤翔木业有限公司厂内)的喷漆车间在喷漆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未建设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生产作业时废气未经处理向外环境排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9月2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9月8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0年9月2日由执法人员吴永江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2020年9月8日由韦凯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子豪身份证(2020年9月17日由韦凯华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授权书(2020年9月8日由李子豪提供,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7.受委托人韦凯发身份证(2020年9月17日由韦凯华提供,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G环罚告字〔2020〕119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G环责改字〔2020〕119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且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三)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2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 号:2707020101920070300158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林 电 话:5271330

  地 址: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 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