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G环责改字〔2020〕144号)
索引号: | xzfgzbmsthjfj-GK-2021-0006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10:52 |
来源: | 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 ||
内容概述: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G环责改字〔2020〕144号)。 |
陕G环责改字〔2020〕14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汉阴县正兴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305798818M
地址:安康市汉阴县平梁镇义河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姚发正
我局于2020年11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内废石及沉淀池清掏的废渣露天随意堆放,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11月20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0年11月20日由执法人员吴永江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11月20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 吴永江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2020年11月20日由汉阴县正兴石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发正身份证(2020年11月20日由姚发正提供,证明法人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尹林
电 话:0915-5271330
地 址: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
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