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购买服务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18-0292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8〕32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3月20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8-03-20 18:13

汉规〔2018〕003号—县政办002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购买服务岗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


汉阴县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购买服务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向社会购买服务岗位行为,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根据汉阴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汉政发〔2016〕2号)和《汉阴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向社会购买服务岗位,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或自筹资金,向社会购买的劳动用工服务。

  第三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购买服务岗位,坚持“依法依规、从紧必需、一事一议、动态管理”的原则,由县政府总量控制,各单位按程序申请使用。

  第四条 县编办负责受理各单位购买服务岗位申请,联合县财政、人社部门实地调研,根据承担的职能任务和人员力量配备情况,综合研判提出购买服务岗位指标审核建议,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申请购买服务岗位指标,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有相关政策依据可以使用临时辅助人员弥补工作力量不足的;

  (二)因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重点工作,需临时聘用人员开展工作的;

  (三)符合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又无法通过购买项目方式解决的;

  (四)其他情形,确因工作需要临时聘用人员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使用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不得实行购买服务岗位。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申请购买服务岗位指标,购买周期根据任务需要确定,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对确需延长购买周期的,应当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用工单位在批准的购买服务岗位周期到期30日前,重新申报审批。

  第七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购买服务岗位用工,应当通过第三方劳务派遣方式提供,不得直接与上岗人员签订劳动用工聘用合同。劳务派遣上岗人员应以本县户籍人员为主。

  第八条 按照“谁聘用、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强化合同化管理。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署《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劳务派遣人员由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共同管理。用工单位依法建立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范围和纪律要求,对不遵守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劳务派遣人员,可以要求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召回,另行派遣其他人员。

  超过购买服务岗位周期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由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召回。

  第九条 县人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用工单位与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完善派遣协议、用工合同,建立用工档案和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完善的劳动用工手续,对用工单位实际用工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和监督检查,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或投诉;协同财政部门对用工单位执行购买服务岗位派遣用工人员待遇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县审计部门负责将购买服务岗位制度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应严格执行购买服务岗位审批制度,不得私自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县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每年对各用工单位购买服务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人员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凡未经审批自行招用临时人员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由用工单位自行清退。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申请的购买服务岗位,分为辅助管理、专业技术、工勤三类工种,原则上同类别工种岗位工资标准应基本相同,但可根据用工单位地域或行业特点,呈现差异化浮动。购买服务岗位工资标准,应不低于全省公布的本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额度,一般不得高于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对购买特殊专业技术服务岗位的,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

  购买服务岗位人员工资和办理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原则上由用工单位自筹。对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又无经费来源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购买服务经费补助;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可向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经费补助。

  用工单位应当督促劳务派遣机构依法依规按时发放派遣人员工资,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或其他相关社会保险,并强制购买聘期内人身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按时向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支付购买服务岗位费用,费用标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为准,所需费用可在用工单位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是依法具备相关从业资质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县编委办负责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招标采购一家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明确考核评价标准和退出机制。用工单位应当与采购的合作对象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机关事业单位已经推向市场实行“社会化服务外包”的岗位服务项目,如保安、食堂、会议、保洁、维修等后勤服务,应继续采取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不适用本办法所称购买服务岗位。

  第十五条 由省市统一组织招录聘用的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和实行编制人事备案制管理改革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适用本办法所称购买服务岗位。

  第十六条 中省驻汉各单位利用县本级财政资金购买服务岗位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修订调整的,按照修订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