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城至中坪旅游公路等4条道路新建工程征地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zfb/2018-0296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文件,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政府办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汉政办发〔2018〕53号 | 成文日期: | 2018年04月27日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日期: | 2018-04-28 16:26 |
汉规〔2018〕006-县政办005
有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城至中坪旅游公路、汉阴至双河口古镇二级公路、平梁沐浴河农业园区道路、漩涡镇老君关至双河村旅游道路新建工程征地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7日
汉阴县城至中坪旅游公路、汉阴至双河口古镇二级公路、平梁沐浴河农业园区道路、漩涡镇老君关至双河村旅游道路新建工程征地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为认真做好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有效维护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县政府办《关于印发汉阴县城市建设征地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汉政办发〔2013〕59号)和《洞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2015〕72号)等相关文件及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该项目工程建设实际,特制订本补偿标准。
第一条:本补偿标准适用于汉阴县城至中坪旅游公路、汉阴至双河口古镇二级公路、平梁沐浴河农业园区道路、漩涡镇老君关至双河村旅游道路新建工程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
第二条:征地补偿标准
(一)永久用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
1.水田、水浇地、菜地(指政府批准的专业菜地)3.28万元/亩;
2.旱平地2.2万元/亩;
3.旱坡地1.8万元/亩;
4.荒山、荒坡1500元/亩;
5.青苗补偿费800元/亩;
6.因公路建设拆迁安置需另行征用的土地,其补偿费按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临时用地补偿费
1.水田、水浇地、菜地1100元/亩/年;
2.其他800元/亩/年。
临时用地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永久性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临时用地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临时用地的复垦保证金由用地单位在办理临时用地许可时按土地开垦费相应地类征收标准缴纳,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待施工单位复垦并经领导小组、土地主管部门、村组验收合格后15日内退还施工单位。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由相关镇统一复垦。
(三)城市规划区内征地补偿标准按汉政办发〔2013〕59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对涉及搬迁户,其自建或进城入镇购房的,按照“一户一宅”的要求,每户补助20000元建房或购房款包干使用。
1.砖混结构
砖混一类:890元/㎡,框架结构,内外粉刷或外贴瓷片,室内地面贴地板砖;
砖混二类:760元/㎡,有地梁、圈梁,内外粉刷,主体结构为24cm墙体,室内地面硬化;
砖混三类:550元/㎡,除一、二类以外的砖混结构;
2.砖木结构
570元/㎡,有地梁,主体结构为24cm墙体,内外粉刷,室内地面硬化。
3.土木结构
470元/㎡,房屋内外粉刷。
4.简易棚房60元/㎡,建成房基(打成圈梁)50元/㎡。
5.房屋室内地板砖、水磨石、瓷片30元/㎡。
6.大院门楼:砖混结构260元/㎡,砖木结构220元/㎡,土木结构180元/㎡。
第四条: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
牛圈(简易棚):600元/个;
户外猪圈、厕所、化粪池:500元/个;
禽舍:120元/个;
围墙(砖石):200元/延米(高折合2米);
围墙(土坯):50元/延米(高折合2米);
水泥地面(晒场):45元/㎡;
浆砌石坎:180元/立方米(工程恢复后不予补偿);
干砌石坎:110元/立方米(工程恢复后不予补偿);
堰渠(砖石砌或水泥抹面)、U型渠60元/延米(工程恢复后不予补偿);
户外水池(浆砌水泥抹面)水缸、水塔500元/个;
水窖1500元/口;
苕窖300元/口;
酒灶150元/座;
沼气池1500元/个;
烤烟炉1500元/座;
坟墓:单棺3000元,合墓每棺5000元,小土堆坟每棺1000元(以上均含迁坟另找坟地全部费用);
压水井500元/口;
机井(含井内设施)口径1.5米以内每口1000元,口径1.5米以上每口1500元;
土堰(鱼)塘2000元/亩(不含土地补偿);
水泥抹面或砌石堰(鱼)塘5000元/亩(不含土地补偿);
电杆350元/根;
塑料水管3元/米、钢铁管6元/米;(入户支管5.5元/米,镇村供水主管道Ø110mm 80元/m、Ø90mm 65元/m、Ø75mm 50元/m、Ø63mm 35元/m、Ø50mm 25元/m、Ø40mm 15元/m、Ø32mm 8元/m、Ø20mm 5.5元/m)
温室(2米高混凝土拱架大棚),有供暖供水设施15元/㎡,无供暖供水设施10元/㎡;
拆迁户的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电话及炉灶共五项设施,每项按300元补偿,总计不超过1500元;
未列入项目补偿标准参照相近项目补偿标准现场评估协调解决。
第五条:林地补偿费(不含国有和集体林地5%管理费)
1.经济林6241元/亩;
2.用材林5200元/亩;
3.苗圃3800元/亩;
4.灌木林2600元/亩;
5.桑园:幼桑(两年以内)1000元/亩;
成型桑(三年以上)3000元/亩;
6.果园(按成长期补偿):未挂果5000元/亩,初挂果6000元/亩,盛果期8000元/亩;
7.茶园:3000元/亩;
8.竹园:2000元/亩;
9.苗木花卉:灌木:株高1.5m以下15元/株、1.5m以上25元/株,乔木:胸径20mm以下50元/株、20-30mm 80元/株、30-50mm 150元/株、50mm 以上200元/株;
确需砍伐的零星树木补偿标准为:成年挂果树100元/株,初挂果树木40元/株,果树苗10元/株,其他经济树、成材树(胸径10cm及以上)20元/株;未成材树(胸径10cm以下)3元/株。
第六条:拆迁户搬家费补偿标准
搬家费(含回迁搬家)每户一次性补偿3000元。
第七条:违法违章建筑、构筑物
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征地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建筑面积丈量计算办法
1.房屋拆迁补偿一律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属钢混、砖混、砖木结构的房屋,以房屋四周外墙皮为界丈量计算;有柱檐廊的房屋,以柱为界丈量计算;土木结构的房屋以屋檐滴水为界,四周檐水减半计算面积;
2.无柱挑廊、挑檐、未封闭挑阳台,按建筑面积折半计算;
3.楼梯按1平方米补偿1.2个平方米计算;地下室以净空高度测量为基准,高于2.2米(含2.2米)的,按全额计算建筑面积;
4.挑廊、挑檐、阳台、地下室测算的面积一律按砖混三类标准计算补偿。隔热层以前后最低檐口净空间高度测量为基准,高于2.2米(含2.2米)的,按全额计算建筑面积,并按砖木二类予以补偿,低于2.2米以下的,按简易棚计算建筑面积和补偿。
第九条:本办法由汉阴县城至中坪旅游公路、汉阴至双河口古镇二级公路、平梁沐浴河农业园区道路、漩涡镇老君关至双河村旅游道路新建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县交通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项目实施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