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AB-xzfgzbmzfbgs--zfwj-2016-0914 公开目录: 应急预案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相关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6〕77号 成文日期: 2016年06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10-21 16:23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防范和减少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1〕59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地质灾害成因日趋复杂,具有不分天气、时段和突发性的特点,防范难度大、威胁程度高。2015年8.12商洛山阳和12.21广东深圳两起滑坡事件,造成了极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引起中央领导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成为地质灾害防范、防治的一大新重点,住建、交通、水利、安监、教育、国土、环保、工业园区、农业园区、文旅等各有关部门要高度警觉,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工程建设领域地质灾害防范和防治工作。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要求,将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范和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机构和制度,明确任务和责任,加强监督和管理,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建设项目安全。

二、明确责任,协调推进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镇和有关部门要自觉认领各自业务范围内工程建设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务,扎实抓好防范工作。

(一)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工程建设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重点加强对各镇各部门工程建设领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建设项目主管单位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组织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和责任鉴定,积极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本业务领域内已建、在建项目的地质灾害防范和监管工作。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和审批时要审查项目选址和施工期间地质灾害防范工作方案等要件,把好项目建设规划和施工许可审批关口。加强各镇规划编制的指导和审核,避免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内设置建设规划。同时要加强对各镇农村分散建房的规划选址指导和管理工作。认真开展在建工程(市政、人防)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加强建筑垃圾堆砌场的监管,避免建筑渣土和垃圾无序堆弃形成灾害隐患,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监测预警责任,发现问题责令项目业主及时整改,有效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确保项目建设和施工人员安全。

(三)安居办负责搬迁工程的地质灾害防范和防治工作。要加强陕南避灾移民搬迁项目选址的管理,特别是削山切坡、深填土方的项目选址,要全程跟踪监管,全面落实地灾危险性评估治理措施,对于不适宜建设的必须另行选址,从选址源头避免安全隐患。要严格按照《安康市避灾扶贫搬迁规范管理办法(暂行)》(安政发〔2014〕5号)规定,加强在建、已建集中安置点地灾巡查、排查和监测预警,做好安全防范,保障群众和项目安全。

(四)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地质灾害防范工作。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的安全专项排查和整治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矿山废渣的堆砌场所、矿山采空区、硐口、天井口等重点区域,要责成矿山业主及时排查地质灾害隐患,并严格落实防范预警和治理主体责任。督促矿山企业落实采矿工程建设和工人生活区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生活区选址管理和工人地质灾害防范知识宣传与教育,适时组织工人开展地灾避险应急演练活动,切实增强工人的避险自救意识和能力。对于排查和检查中发现有地质灾害或安全隐患的要及时责令停产整改,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水利局负责水电建设项目和水土保持的监管工作。重点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建筑弃土、弃渣场和工人生活区的安全隐患排查和防范工作,严格落实监测预警责任,加强水利建设工程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六)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建设项目工程领域地质灾害防范防治工作。加强重点交通干线建设施工过程和生活区地灾隐患巡查、排查,落实监测预警人员和责任,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和地灾防范培训,增强防范意识和能力。同时,加强交通干道沿线地灾隐患点的巡查、监测和预警,保障过往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七)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核、审批和备案地灾危险性评估制度落实情况审查把关。严格建设项目立项审核审批审查把关,督促项目申报单位认真落实建设项目选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对按规定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而未作评估的项目、以及未按评估结果落实相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

(八)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工程建设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对新发现的隐患点,要列入防治重点,发放迁安明白卡,开展应急避险演练并收集图片、视频等资料,定期不定期到点检查,限期整改整治,消除隐患,确保隐患点内群众、施工人员和过往人车安全。

三、规范程序,严格项目管理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建设工程 “三同时”制度。涉及工程建设的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严把项目立项、选址、地灾评估、环评、设计、施工、验收中的关口。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前置环节。水利、道路、人防、市政管网工程和矿山开采等要将所有附属工程及工程影响区作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在项目设计的同时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业机构提出的选址建议和防治措施,科学合理进行项目规划设计,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和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实施爆破、挖方、填方、削坡等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行为时要采取科学有效的预防措施,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预警和防范。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主体工程验收。因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承担地质灾害治理费用和相关责任。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