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水库安全度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17-0304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规范性文件,应急预案
公开责任部门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7〕131号 成文日期: 2017年09月01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7-09-01 19:17

汉规〔2017〕006号—县政办004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水库安全度汛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


汉阴县水库安全度汛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确保水库运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安康市中小型水库安全度汛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阴县境内所有水库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水库的度汛安全负总责,主要领导为行政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及各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对辖区内水库度汛负技术责任。

  第四条 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水库责任制。观音河水库由县政府负责;库容在10万(含10万)—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由镇政府负责。

  第五条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统一制定水库汛期安全度汛责任人名单表,主汛期期间由《汉阴宣传》统一对外发布,县政府网站、县新闻网、县电视台对各镇水库安全度汛责任人进行公布,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水库安全度汛行政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的职责是:行政责任人:落实水库防汛机构和工作人员,解决防汛工作必要的经费和物资(县财政局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负责组织好水库的抢险工作。

  直接责任人:制定安全度汛制度和运行管理措施,建立水情预报设施和自动预警监测设施,落实水库定期报汛制度,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

  技术责任人:负责编制水库度汛预案,承担抢险技术指导,协助行政负责人加强水库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水库查险工作。

  第七条 承担有防洪、人饮、灌溉、发电、养殖的水库,汛期必须严格遵守防洪保安为主,人饮灌溉为辅;非汛期和干旱期,必须遵守以人饮灌溉为主,发电养殖为辅的原则,科学调度水资源。


第二章 汛期运行管理


  第八条 观音河水库必须设立枢纽防汛工作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5—10名;小(一)型水库每库至少配备2—4名防汛人员;小(二)型水库每库至少配备2名防汛人员。

  第九条 各水库管理单位在汛期要建立防汛工作制度,包括雨量、蓄水量、工情信息传递制度以及物资管理制度,大坝查险制度、险情报告制度、水利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和记录制度。各水库管理单位必须建立水位观测标尺、雨量计和水位库容曲线,每年定期清洗刷新,无法确定绝对高程的水库,要根据水库度汛要求,建立相对高程标尺。设定报警方式,明确淹没撤离范围,并预先告知可能威胁区的群众。

  第十条 水库报警应逐步更新为自动报警监测方式,预警监测设施的管理和维修保养由各镇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预警设施的正常运行。各水库管理人员严格遵守水库的开、关水的操作程序,确保开启和关闭的安全性、稳定性、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严禁在水库放水设施处安装引水管道;严禁在水库游泳、垂钓等行为;严禁在水库周围、水面乱扔垃圾等行为;严禁在水库内外坡放牛,开挖种地等损坏库坝行为。在各水库醒目处设立警示牌,明确禁止的行为。

  第十二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各镇村要密切配合,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各镇所辖的水库必须按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制定的标准落实防汛抢险储备物资。

  第十四条 观音河水库管理单位在非汛期必须切实做好水库引、蓄水工作,兼顾总干及支渠清淤和渠道补渗漏、斗闸、青泥河进口闸门的维修工作。

  第十五条 各镇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针对水库大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或险情,淹没范围等制定应急预案,报县防汛指挥部批准。

  第十六条 各镇水库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水利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检查,时刻掌握大坝运行状况。

  第十七条 在建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要成立第一责任人为组长,工程监理、设计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防汛领导小组成员,各自承担自己的防汛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为加强全县水库安全度汛管理,做好安全隐患防范及水毁工程的修复,县级财政应及时安排防汛应急经费,解决水库管理及维修养护费用。


第三章 防洪调度与抢险


  第十九条 汛期所有水库都必须服从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观音河水库防洪库容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调度,小型水库由镇调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在汛期负责每场洪水到来前最低水位控制和汛限水位以上的库容的高度监测,由各级防汛指挥部下达洪水调度计划,水库管理单位要严格按调度计划执行。

  第二十条 凡未竣工验收的水库或病险水库,汛期不能蓄水运行,必须空库度汛。

  第二十一条 各镇和水库管理单位主持制定水库度汛预案和抢险方案,度汛预案和抢险方案要经过技术员论证后,报县防汛部门审批,当地政府印发。

  观音河水库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由县政府印发;小型水库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查审批,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所在镇政府印发。

  第二十二条 各镇和水库管理单位汛前负责做好通讯、照明、机电设备和报警、观测、抢险道路等设施的全面维修养护工作,落实抢险物资,组建抢险队伍。汛期严格执行防汛指挥部批准的防洪调度计划,加强值班和大坝观测,密切监测水情和工情,做好抗洪抢险准备。发现险情应立即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并全力组织抢险。汛后应当对工程及管理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修复水毁工程。


第四章 报汛制度


  第二十三条 除观音河水库已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实行了报汛制度外,县内所有水库都必须建立定期报汛制度,落实报汛人员,及时准确地做好水库报汛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报汛内容。以灌溉为主的水库报汛内容为:雨量、进库流量、出库流量、库水位、蓄水量。

  第二十五条 报汛时间:从5月1日至10月31日,汛期所有水库都必须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汛。各镇水库所辖镇在正常天气,要求每三天报汛一次,当水库水位接近汛限水位或水库区内降大到暴雨时,应每天早8点和晚8点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汛;当遇到大到暴雨或特大暴雨(日降雨量100—200mm)或有可能发生险情时应每半小时报一次。

  第二十六条 报汛方式。全县所有水库必须用电话报汛或传真报汛方式。

  第二十七条 各镇水库管理单位要建立水库调度运用技术档案。

  第二十八条 各镇水库管理单位每年都要对水库运行状况进行总结,报县水利部门备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严明防汛工作纪律,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凡不按本办法执行,有可能带来安全隐患的水库,将对其管理单位进行停产安全整顿,空库运行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陕西省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