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18-0152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8〕63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5月15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8-05-16 15:46

 汉规〔2018〕004号—县政办003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


汉阴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革财政支持农业发展方式,通过财政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破解现代农业发展融资难问题。按照陕西省农业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分行《关于开展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试点的通知》(陕农业发〔2016〕12号)文件,结合汉阴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通过政府出资设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贷款基金),委托贷款银行提供贷款,以解决我县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借款人)资金不足的一项贷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贷款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实行专账专户封闭管理,专项用于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给予增信的基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贷款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确保贷款基金及时足额到位;负责借款人贷款复核及管理工作(县水利局负责镇级水务公司;县农业园区服务中心负责市、县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主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专业大户;电商办负责电商企业),包括贷款政策解释、贷款基金管理、资料复核、贷款后续监管等工作。

  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贷款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镇政府负责受理并初步审核借款人贷款资料,对初审符合贷款资格及条件的,按规程在《汉阴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推荐表》上签署意见。

  贷款放贷银行(以下简称放贷银行)主要负责借款人的贷款审批管理。自主受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贷前调查及审核,发放、回收贷款;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反馈贷款情况。

  借款人应如实提交申请贷款的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按规定程序办理贷款审批手续;按规定使用贷款,履行贷款合同,按期付息、还本。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申请贷款对象:县域内符合贷款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县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主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专业大户;镇级水务公司及电商企业)。

  第五条 贷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生产流动资金,不能用于固定投资。

  第六条 申请贷款的经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经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营业执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依法办理完善了环保及土地备案等相关手续;

  (三)诚信守法经营,财务会计核算规范,具备还款能力;

  (四)三年内无不良信用或违法违纪行为记录,无安全事故发生。上年资产负债率在70%以内;

  (五)放贷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七条 单户贷款额度和期限:市、县级农业园区建设业主、专业合作社、电商企业及镇级水务公司最高额度为50万元;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最高额度为20万元;以上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具体贷款额度和期限以放贷银行审批为准。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八条 贷款流程:借款人自愿申请-镇政府初审-县农业园区服务中心(县水利局、电商办)复核-县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出具推荐意见-县邮政储蓄银行受理-贷款调查-审核-贷款发放。具体程序如下:

  (一)借款人自愿申请。借款人书面提出申请,同时填写《汉阴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推荐表》,提供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副本、立项批复、土地备案批复、环评报告(或环保局出示的环保证明)、土地流转合同或承包土地证明、属特种植养殖的需出具特种植养殖证、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近期报表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原件核查后退回)。

  (二)镇政府初审。镇政府对借款人申请资格进行认定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推荐表》上签字盖章同附件资料一并上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复核。

  (三)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复核。县农业园区服务中心(县水利局、电商办)对镇政府初审合格的贷款对象资料进行复核,并进行贷前调查,筛选出拟借款对象名单,实行分类评审。贷款额度在50万元(含50万)以下的,须提供最少一名国家公职人员担保,由县农业园区服务中心(县水利局、电商办)委托县财信评审专家小组评审,对评审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以正式文件向放贷银行推荐,并复函告知借款人。

  (四)借款人正式向放贷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五)放贷银行凭评审后的推荐文件对借款人进行贷款受理,按照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进行资料收集、授信调查、审查审批,审核后将贷款信息及时反馈给县农业园区服务中心(县水利局、电商办)。

  (六)放贷银行按程序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贴息与代偿


  第九条 对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脱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参照《汉阴县农村金融脱贫实施方案》(汉政办发〔2017〕79号)、《汉阴县产业脱贫扶持奖励办法》(汉政办发〔2018〕25号)文件规定的贴息资金和相关贴息政策给予贴息奖补。

  第十条?对逾期不能还款的借款人,县邮政储蓄银行要主动追偿。如贷款到期不能按期归还,出现逾期并超过60天的,由贷款基金代偿。按贷款总额的70%用贷款基金向放贷银行进行代位清偿,30%由放贷银行承担。代偿后由县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协助放贷银行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追偿,有公职人员提供担保的相应承担还款责任。追偿部分按原代偿比例退还贷款基金专户。


第七章 贷款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贷款基金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产业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借款企业和放贷银行按比例缴存互助等途径筹集建立,每年不低于100万元;每笔贷款由借款人按10%交纳贷款基金,发放贷款前存入贷款基金专户,贷款到期时提取冲抵贷款本金。贷款基金实行专户专账封闭管理,贷款基金利息计入贷款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进行公开、公示,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为防范信贷资金风险,准确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程度,将符合申请贷款的借款人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对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或逾期不能还款的,将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通报曝光、取消其享受县政府针对企业的优惠政策资格、不再为其提供贷款支持、不予申报相关项目支持、依法列入社会征信系统黑名单进行惩处。

  第十四条 健全机构。建立县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审批制度,审查委员会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农业的副县长、分管金融的副县长,县人大财经工委、监察委、财政局、审计局、农林科技局、水利局、经贸局、月河工业集中区管委会、金融办、农业园区服务中心、电商办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园区服务中心,审查会议由县农业园区服务中心根据需要适时提请县政府组织召开。

  第十五条 规范管理,强化问责。县金融部门要加强金融政策及贷款基金运行管理的指导;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贷款基金的审计监督检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放贷银行要严格审核把关,加强贷款发放、回收监管,严控放贷风险。因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放贷银行工作人员失职或勾结借款人骗取借款,造成贷款基金损失且构成违纪违规的,交由纪检监察委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属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或市场因素导致无法还贷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减免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园区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14日。原《汉阴县市、县级现代农业园区经营主体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汉农管字〔2016〕10号)同时废止。


  附件:汉阴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