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

索引号: xzfgzbmzfb-GK-2022-3300 发布日期: 2018-02-12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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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安康市公安局           安康市司法局 

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旗帜鲜明依法予以打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和中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安康市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31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公职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二、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全市政法战线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惩治,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拳出击,侦办一批群众深恶痛绝的涉黑涉恶案件,整治一批涉黑涉恶重点地区,惩治一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分子,确保在春节前后取得积极成效,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奠定坚实基础,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和“村霸”等突出问题,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予以奖励。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举报方式:可以向当地派出所及县区公安局举报,也可直接向安康市公安局举报。举报电话:0915-3213912 ,举报邮箱 :ankangxingzhen@sina.com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安康市公安局

安康市司法局

2018年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