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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政府网站“百件实事网上办”活动的通知  (国信办综函〔2007〕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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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

 
《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第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停工留薪期满或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二条: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并且须在工伤认定决定书正式生效后才可提出鉴定申请,提交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决定;
(三)事故伤害报告(职业病应提供职业史证明和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职业健康检查有关材料);
(四)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照片及受伤部位照片;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部位原始病案和历次因伤治疗的诊断证明材料(职业病须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精神病须持有专科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以及相关的化学、物理及影像学检查依据;
(六)所有原始病案材料均作为当次鉴定的参考资料,当次鉴定结论要按照鉴定机构指定的协议医疗机构所作出的最终诊查结果作为鉴定依据;
(七)以上材料由申请方负责提供,并须经另一方确认所有材料的真实性,鉴定机构不负责处理双方争议,以上材料不全的,鉴定机构应口头告知申请方不予受理;
(八)各级鉴定机构在正式受理申请方提出的鉴定申请后,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及被鉴定人,并要求用人单位与被鉴定人共同配合,完成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