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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政府网站“百件实事网上办”活动的通知  (国信办综函〔2007〕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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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

 
认定工伤或申报工伤认定

一、在哪种情形,应当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以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工伤认定申报时限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职工申报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应当提交的材料
(1)单位工伤认定报告,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
(5)证人,证言,两人以上的证明材料;
(6)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要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材料,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的要有安监部门认定材料。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