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索引号: xzfgzbmsthjfj-GK-2022-0005 发布日期: 2019-11-19 23:24
来源: 本站原创
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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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及其他资金进行的用于生态治理、环境保护的新、改、扩、恢复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经济适用、节能降耗、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程序,包括:建设申请、项目建议书、选址、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土地征迁、初步设计、前期报建、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招投标、申领施工许可证、开工放线、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审核结算、资料归档等。

第五条  其他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包括:建设申请、实施方案编制、工程预算编制和评审、工程招投标、组织实施、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

第六条  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审核会签制、竣工验收备案制、工程预决算审核制、工程质量保修制等制度。

第七条  拟建的建设项目列入局项目建设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由责任股室按照建设程序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坚持三阶段设计原则,先进行方案设计,再进行初步设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确立后,可邀请具备相应资质和实力的设计单位先进行方案预设计,预设计的相关费用列入项目建设前期经费。

第十条  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和实力,原则上应通过招标确定,规模较小且符合规定的项目可直接委托设计。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管理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凡符合公开招标条件、已完成审批的项目,应按程序组织公开招投标。

建设项目按照工程类和采购类分别报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进行招投标。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招标包括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列入建设项目范围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项目招标前应明确招标内容、招标形式、投标人的条件、标段的划分、合同主要条款的拟订、招标控制价款等;重大项目应编制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报项目主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长审定。

第十三条  列入局重点建设项目的,原则上需成立项目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由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的项目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项目责任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的代表共同组成。

第十四条  项目招标流程:向建设项目招标主管部门(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信息——制作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发布招标文件及附件——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召开招标答疑会(含踏勘现场)——下发答疑文件——开标、评标——公示——领取中标通知。

第十五条  招标工作应在招标工作小组的指导、监督、协调下,由项目责任部门组织实施。招标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十六条  招标工作完成后,项目责任部门应编写项目招标综合报告,向局长办公会作专题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中介机构的选择。

项目中介机构是指参与项目可研的编制、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专业检测以及技术评估等单位。

项目中介机构的选择要求:应具备从事该专业相应的资质;应遵循公平、择优、诚信的原则;以议标、竞标或委托形式确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严格合同管理。所有列入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订立合同,包括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前期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审查、工程施工、甲供材料设备、专业检测评估等。

第十九条  项目招标完成后,由项目责任部门负责草拟合同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审查、修改、会签;最终确定的合同文本依次报项目主管领导审核、局长审定;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合同执行中的修改、补充协议,照此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合同依据招标文件(含修改与补充、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签订;合同文本原则上使用国内通用的合同范本;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价款、工期、质量、权利义务、付款方式、决算形式、履约担保、质量保修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后,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原则上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已完成项目审批手续;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与审查;已完成施工和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已完成现场“三通一平”。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局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要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成立项目领导小组的,要明确建设方代表以及质量、安全、组织协调等责任人,逐级落实责任制;项目领导小组应加强对项目监理、施工单位的监督、指导;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建设监理制度,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和组织协调等方面的专业作用,实现对工程质量、投资、进度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签证制度。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需经项目主管领导认可,局长确认。

第二十五条  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设备选用,必须先考察再确认;需要招标的执行招标制度。要严控产品质量,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工地或用于工程。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各级责任人负责上报工程实时进展情况及数据,自觉接受各级监督。

第二十七条  项目按照设计建成完工,经试运行达到验收标准,应及时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竣工决算书及相关技术文件(设备技术说明书、设备设施试运行报告、工程质量合格文件、质量保修书及使用说明书、其他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检验文件及各种技术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  竣工图纸的审查、会签。竣工图作为竣工备案和竣工决算的主要依据之一,应加强对竣工图的审查。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依据施工期间签署的各类设计变更、签证、技术核定等技术变更资料,在原审定的施工图的基础上绘制竣工图,竣工图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方代表等共同审定、会签确认。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责任部门组织,参与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五大责任主体。建设项目经验收、整改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交付使用后,项目责任部门应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评价,撰写项目综合评价报告,向局长办公会作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参建单位、建设工期、建设投资、招标情况、建设成效、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使用情况、建设经验及存在不足等。

第三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制。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五大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项目的负责人及代表均为终身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  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项目的建设资金应专户管理,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等申请和拨付资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实行预决算审核制度。项目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工程预、决算的编制,并会同局财务部门协调项目建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定。

第三十五条  凡纳入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计划、合同、预算、工程形象进度支付进度款。

基本程序:用款方提出申请——项目监理(责任)部门确认工程量及进度——项目责任部门审查——财务、纪检、项目的分管领导分别审核——局长审批。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一般项目应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并上报项目建设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定。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工程价款结算必须按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预留工程结算价款总额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待工程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以下简称质保期)期满后结清。

第三十八条 所有建设项目质保期应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质保期应在招标文件和所签订合同中予以约定。针对重点部位、特殊情况要有专门的质保约定。

建设工程的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质保金的留置时间按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在向项目责任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一条  工程质保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项目责任部门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人为损坏、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及质保期内的正常维护由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四十二条  质保期限内,项目责任部门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参建单位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

第四十三条  质保期到期前三个月,由项目责任部门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单位联合验收评价,提出缺陷整改通知,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确认已经完全履行质保期保修任务、项目无质量缺陷后,签署联合验收合格报告,作为工程质保金和尾款支付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项目责任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筹划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档案资料。档案资料的收集应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保证项目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工程档案应包括:前期立项、建设报批、方案及图纸、工程招投标、各类合同、工程变更及签证、设备检测及调试、竣工及验收等全过程资料,类型包括文档、图纸、音像及电子文档等。

第四十六条  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项目责任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局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按规定需要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的,一并移交。

第四十七条  项目责任部门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标准,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各级监督。违反建设程序或参与人有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