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索引号: | xzfgzbmzfb-GK-2021-3574 | 发布日期: | 2019-11-29 15:58 |
来源: | 汉阴县人民政府 | ||
内容概述: | 该通告已废止,最新政策请参照《汉阴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地址:https://www.hanyin.gov.cn/Content-228845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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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有效减少大气和噪声污染,持续改善县域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按照《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款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告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汉阴县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东起“十天”高速汉阴出入口与316国道交汇处,向西南沿“十天高速”至高速路与阳安铁路交汇处(沿线含解放村、中堰村部分村民小组),向西沿阳安铁路至城关镇太平村三组小河交汇点(含双星村、太平村部分村民小组),向北沿太平村小河至316国道,向西北沿316国道至张家湾新老国道交汇处,向东沿老316国道至前进村汉观路口(含太平村、前进村部分村民小组),经阳光小区、御景龙城小区北围墙外檐、县气象局至汉铁路(含杨家坝村、龙岭村部分村民小组),向北沿汉铁路至龙岭村三组道路交汇处,沿龙岭村级道路向东至龙岗公园脊梁路交汇处,向东沿龙岗脊梁路,经龙岗阁、汉阴中学、长兴学校至花扒村北侧山坡至“十天”高速汉阴出入口与316国道交汇处(含花扒村部分村民小组)。
重污染天气期间(重污染天气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发布为准),全县所有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下述区域和地点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所在地;
(二)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敬(养)老机构所在地;
(三)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粮食储备场所;
(四)县城规划区的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公园、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各类停车场;
(六)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高架路和隧道、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七)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运输设备、输送管道的安全区域;
(八)电站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三、法律责任
上述区域和地点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禁燃禁放工作中公然侮辱、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存在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之规定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上述区域内违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监管责任
县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县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及城关镇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自觉遵守《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和本通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或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要立即受理、依法处置。
举报电话:110(违法燃放)5213385(违法销售)
五、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县公安局和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汉阴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汉阴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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