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收费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zfb/2019-0029 | 公开目录: | 减税降费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安发改物价〔2019〕496号 | 成文日期: | 2019年08月20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08-25 15:50 |
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
近期,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人大代表反映,有部分县越权定价并擅自改变收费性质,将医疗废弃物处置纳入了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并直接向患者收取,为了严肃收费政策及时化解价格矛盾,现将有关政策重申如下:
一、根据《陕西省定价目录》,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定价权限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区无定价权;
二、医疗废弃物处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其纳入医疗服务收费项目;
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由医疗机构交纳,不得向患者收取。
四、现行医疗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为:
1、一级医疗机构日生产医疗废物 4 公斤以上的每月按 500元收取;日生产医疗废物 4 公斤以下的每月按 400元收取。
2、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根据实际住院床位数按每日每床位2.1 元收取,门诊病人按三人折合一个床位数收取。
3、西医类诊所按每年 1200 元收取;中医和口腔类诊所按每年 800 元收取。
4、对产生医疗废物数量不稳定的血站、医疗科研、教学、医药企业等单位,按每公斤 6.0 元标准收取。
请各县区接文后,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各县区自行出台制定的有关收费政策,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一律废止。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