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zfb/2019-0030 | 公开目录: | 减税降费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政府相关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发改物价〔2019〕612号 | 成文日期: | 2019年10月22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10-22 20:19 |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分局),各有关救援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施救企业的收费行为,加强对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的管理,维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文件精神和《陕西省定价目录》(陕价综发[2018]2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陕西省定价目录》,一般道路和城市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属于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见附件),清障施救服务企业可根据情况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标准范围内自行下浮。
二、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是指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企业在对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实施救援服务时所收取的费用。
公路清障施救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除因事故不能自行驶离而影响交通的事故车辆外,其余车辆实行自愿有偿服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法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三、开展清障施救服务的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和收费行为,做好明码标价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因事故造成当事人死亡等特殊情况外,应以协议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清障施救的委(受)托项目、收费标准、金额等,并向委托人提供结算清单及合法票据。
附件:《安康市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