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安康市金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环罚决字(2019)124号)
索引号 | xzfgzbmzfb/2019-0073 | 公开目录: | 环境监督检查,行政执法 |
公开责任部门 | 生态环境分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环罚决字(2019)124号 | 成文日期: | 2019年12月26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12-26 11:32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安环罚决字(2019)12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安康市金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77381230XL
地址:安康市汉阴县涧池镇居委会居民组
法定代表人:赵奎山
我局于2019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排入涧池镇集镇污水管网的生产废水中,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氮等五项指标均超过陕西省水务集团汉阴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涧池镇污水处理站进水水质设计标准上限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26—2015)表1中B级标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11月22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19年11月22日由执法人员吴永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19年11月22日由执法人员刘唯 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4、监测报告(编号:HKJC-2019-11-0195,2019年11月28日由陕西华康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超标排放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5、《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11月 22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6、营业执照(2019年11月22日由赵奎山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公司法人赵奎山身份证(2019年11月22日由赵奎山提供,证明法人身份信息);
8、涧池镇污水处理站进水水质设计指标表(2019年11月28日由陕西省水务集团汉阴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集镇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19)12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十五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 号:2707020101920070300158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林 电 话:5271330
地 址: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 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