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安康市金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环罚决字(2019)123号)
索引号 | xzfgzbmzfb/2019-0074 | 公开目录: | 环境监督检查,行政执法 |
公开责任部门 | 生态环境分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环罚决字(2019)123号 | 成文日期: | 2019年12月26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12-26 11:33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安环罚决字(2019)12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安康市金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77381230XL
地址:安康市汉阴县涧池镇居委会居民组
法定代表人:赵奎山
我局于2019年11月22日、11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植酸及其衍生物系列产品开发项目在生产工艺发生变化后,未重新办理环评即于2017年4月在汉阴县涧池镇居委会居民组开始建设,并于2019年8月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11月22日、11月26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19年11月22日由执法人员刘唯 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11月 22日、11月26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2019年11月22日由赵奎山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公司法人赵奎山身份证(2019年11月22日由赵奎山提供,证明法人身份信息);
6、2004年该公司环评报告表及批复(2019年11月22日由赵奎山提供,证明原环评情况)
7、生产工艺发生变化后,各类设备的供货合同及发票(2019年11月29日由赵奎山提供,由于该项目无发改局立项批复,因此根据设备供货合同、发票及赵奎山本人询问笔录确定其总投资额)。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19)12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六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 号:2707020101920070300158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林 电 话:5271330
地 址: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 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