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汉阴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索引号 | xzfgzbmzfb/2019-0075 | 公开目录: | 文字解读 |
公开责任部门 | 政府办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9年10月27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10-27 17:34 |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精神,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9〕37号)精神要求,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汉阴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重要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中央确定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环保理念,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这个制度的出台实施也将进一步解决企业污染或破坏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促进企业自觉主动治污。
二、《实施方案》起草依据及过程
2017年12月4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8年9月20日,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陕办发〔2018〕28号),2019年9月3日,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按照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由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牵头起草《汉阴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通过调研座谈、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经反复讨论修改,最终形成《汉阴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送审稿)》。
三、《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及适用本方案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排除适用的情形。
二是明确了生态损害赔偿范围,具体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三是明确了赔偿权利人与义务人。明确了赔偿义务人的概念,将赔偿权利人确定为市人民政府,由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负责生态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四是明确了政策实施保障措施。具体从夯实责任、加强配合、强化宣传3个方面对保障制度实施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