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我省资源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czj/2020-0006 | 公开目录: | 减税降费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陕财税〔 2020〕1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1月06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01-11 16:27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发挥好税收杠 杆调节作用,支持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陕政办发〔2017〕102号)精神,现将资源税有关优惠政策通 知如下:
一、 鼓励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 提取矿产品。对利用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按40%征 收;对利用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提取的矿产品,免征 资源税。
二、 低品位矿、废石、尾矿由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认定; 废渣、废水、废气认定标准执行国家现行政策规定。
三、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 31日。2020年9月1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相关 规定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