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 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财税〔2019〕26号
索引号: | xzfgzbmczj-GK-2021-0017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16:30 |
来源: | 省财政厅 | ||
内容概述: | 陕西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 收费标准的通知 |
中共各市委党校,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 政局、发改委(发展改革局、改革创新发展局)、公安局、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局,陕西省 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行 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取消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 整体取消2项。即取消补领流动人口居住证工本费、 新城大院车辆出入证件工本费。
(二) 部分取消1项。即培训费,取消物业管理员培训费、 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培训费、驾驶员安全 教育培训费、消防安全培训费、药品从业人员培训费、主体班干 部培训费和档案业务培训费。
二、 降低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 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由人日费用1700元/ 人•天降为零。
(二) 将药品注册费收费标准下调20%,即由人日费用标准 1800元/人•天降至1440元/人•天。
(三) 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收费标准降低10%。降低后的 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见附件1.其中,西安、西咸新区按表 列标准征收;设区市(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 榆林、安康、商洛)各区、杨凌示范区按表列标准的70%征收; 其他县(市)和独立矿区(不含乡镇)按表列标准的50%征收。 降低后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
三、 工作要求
(一)取消部分收费项目、降低部分收费标准后,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 筹安排。对于取消的收费项目,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 理财政票据核销手续。
(二) 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 收费标准,是落实降费减负的重要举措,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深 化“放管服”改革的迫切要求。各市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 通知规定,对取消或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 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 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发改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 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要予以严肃 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 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 收费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docx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共陕西省委党校
陕西省档案局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