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20-0109 公开目录: 中省市政策法规
公开责任部门 各镇各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政办发〔2020〕1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1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1-07 00:4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6日


安康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统筹做好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执行高效、落实有力,提高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和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协调、市政府督查室牵头抓总、各口分工负责、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大督查”工作机制。市、县区政府督查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督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以及对本级各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对下级单位督促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市政府各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县级领导)负责对应市政府领导分管联系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于涉及面广、事关全局、综合性强、协调难度大且催办后落实效果不佳的事项,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后,可转交市政府督查室提级督查。

  第五条  市政府督查室是履行市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职责的专职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督促检查中、省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督促检查省《政府工作报告》涉及安康事项和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分解、公开承诺事项落实情况;  

  (三)督促检查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四)督促检查和反馈中、省及市委、市政府领导明确批示指示要求市政府督查室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五)督促检查和指导市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六)督促检查和反馈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及内刊中反映重要问题,省政府督查室转办的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人民网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七)督促检查政府系统巡视和审计重要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各相关科室具体负责对应市政府领导分管联系重点工作的交办、督办和反馈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督促检查对应市政府领导召开的专项问题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及调研检查工作确定事项落实情况;  

  (二)督促检查和反馈中、省及市委、市政府涉及对口联系工作的批示件和重要文件落实情况;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各相关科室要建立督查台账,对重点工作实行动态化管理,每个季度末最后1个工作日前将对应市政府领导专项问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重点批示件办理情况、重要文件落实情况、联系重点项目进展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按“已完成”“进展顺利”“进展缓慢”三个方面,分口予以汇总通报。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是中、省及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同志是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及部门根据职责要求,负责上级和同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每月最后1个工作日前报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年度重点任务(公开承诺事项)当月进展情况,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项问题办公会议召开后的30个工作日内报送会议决定事项进展情况。报送材料必须简明扼要、不漏项,项目类进展情况要说明形象进度,已完成工作要报送印证资料。对不符合报送要求的,市政府督查室将退回承办单位重办或补办。

  第十条  严格实行督查检查事项计划管理和审批备案制度。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委督查室、市考核办联合制定《市级部门督查检查考核年度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督查检查事项,不得自行组织开展。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展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市政府督查室申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并由市政府督查室报市委督查室备案。

  第十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推进和保障市政府督查工作的有效开展,确保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有效落实,结合督查工作实际,建立市政务督查员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强化督查结果运用,促进重点工作落实。

  (一)建立督查结果评价机制。依据重点工作任务分类建立督办工作及落实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分类制定评价标准,依次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个等次。

  (二)对落实工作得力、成绩突出的“优秀”等次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在“优秀”等次的单位范围内评选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三)对重点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不重视、措施不力、推进缓慢或不按期报送进展情况、虚报瞒报的责任单位,由市政府督查室进行重点督办,责令限期整改。对经重点督办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市政府督查室提出约谈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对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结果报市政府主要领导。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约谈之日起一周内向市政府详细说明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书面整改方案。对经约谈仍无明显进展的单位,直接认定为“较差”等次,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对于工作落实中发现的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等问题,移送相关执纪执法部门。

  (四)市政府督查室年底前将通报表扬、约谈、通报批评等情况汇总报送市考核办,市考核办根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对相关单位予以加分或扣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