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索引号: xzfgzbmzjj-GK-2022-0020 发布日期: 2019-04-01 11:47
来源: 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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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1.6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2.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工作机构

    2.4现场处置机构

    2.5专家组及职责

    2.6乡镇应急处置机构

    2.7燃气企业应急抢险队伍

    2.8应急联动机制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警及处理

    3.2预警信息发布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应急响应

    4.4现场指挥与协调

    4.5应急监测

    4.6应急监察

    4.7应急安全与防护

    4.8信息发布

    4.9应急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调查与评估

    5.3恢复重建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6.2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3信息与通信保障

    6.4应急队伍保障

    6.5交通保障

    6.6医疗卫生保障

    6.7治安保障

    6.8物资保障

    6.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技术储备与保障

    7监督管理

    7.1预案与演练

    7.2宣传和培训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制定与更新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对燃气安全事故的有效控制,快速、高效、科学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燃气安全事故,确保应急状态下的各项应对措施落实到位,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燃气突发性事故。供气系统发生事故,严重影响供气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应急处置。

    发生燃气突发性事件的主要因素有:

    (1)供气气源单位或燃气管网及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气源中断的;

    (2)调压站、输气主干管、贮气罐等设施设备发生重大火灾、爆炸等事故的;

    (3)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站房淹没,机电设备毁损,影响城市大面积或区域性供气的;

    (4)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的;

    (5)人为、恐怖破坏等活动导致停产、减压供气的。

    1.4工作原则

    燃气安全事故具有发生突然、危害严重、处置技术强、防护要求高等特点,在处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增强人民群众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意识。

    (2)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体制,明确燃气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地处置突发事故和紧急情况。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处置能力,对燃气安全事故做出快速、有序、高效的联动反应。

    (4)依法规范,依靠科技。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燃气行业事故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建立完善行业安全监控体系。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燃气行业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5事故分级

    按照燃气安全事故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将燃气事故分为四个级别: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预警颜色分别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5.1特别重大事故

    (1)发生燃气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本数,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燃气中毒,下同);

    (2)10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72小时以上;

    (3)燃气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灾害,造成铁路、高速公路运输长时间中断,或者造成供电、通信、供水、供热等系统无法正常运转,使城市基础设施全面瘫痪。

    1.5.2重大事故

    (1)发生燃气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2)3万户以上10万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

    (3)燃气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灾害,严重影响到其他市政设施正常使用,并使局部地区瘫痪;

    (4)事故发生在重要场所、对外窗口等敏感部位,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1.5.3较大事故

    (1)发生燃气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2)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3)发生在县城主干道上,造成交通中断;

    (4)发生在大型公共建筑或人群聚集区,如广场、车站、医院、大型商场超市、重要活动现场及我县重点防火单位等,造成人员伤亡。

    1.5.4一般事故

    (1)发生燃气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2)1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8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1.5.5一般事故以下

    一般事故以下燃气安全事故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及时妥善进行处置。对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更多用户更长时间燃气供应中断,以及后果可能恶化的事故,应及时向县政府和燃气管理部门报告,提高启动响应级别。

    1.6应急预案体系

    (1)《汉阴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为《汉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即为二级预案),是指导我县发生燃气安全事故进行应急救援的规范性文件。

    (2)燃气企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由本县各燃气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因行政系统正在进行机构改革,本预案中涉及的相关单位职

    能和责任,在机构改革后随职能一同划转。

    2.1指挥机构

    成立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住建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统一领导、指挥我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综合协调Ⅲ级以下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听取事故报告,并根据事故严重程度,采取必要的警戒、封闭等措施,决定实行交通管制的区域和紧急疏散人群的范围;

    (3)决定燃气安全事故的信息报送工作;

    (4)决定临时调度有关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做好善后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5)决定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6)决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正确舆论导向和宣传报道,协调有关媒体开辟宣传专栏,加强公众燃气安全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牵头组织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制定地下燃气管道事故应急救援规划,配合开展事故应急处置。负责市政道路挖掘施工损坏燃气管道事故的应急处置,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会同事发地乡镇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县交通局:参与城镇燃气高速公路运输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协助公安交警部门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和维持现场秩序,提供相关行业专家支持。

    县财政局:负责为处理燃气安全事故所需经费和因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物资给予补偿的预算、审核和拨付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应急监测,指导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做好环境污染防控工作。

    县经贸局:负责对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测,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卫计局: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负责燃气安全事故对相关人员造成的健康危害评估。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城镇燃气道路运输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参与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其中,治安大队和属地派出所做好燃气安全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等工作;交警部门承担城镇燃气道路运输交通事故的先期处置、交通管制和疏导交通等工作,保障事故现场道路进出口和应急车道畅通。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参与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参与燃气类压力容器、企业内部的工业压力管道及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

    县供电分公司:负责燃气事故发生后,现场电力设施的安全维护和抢修工作,确保电力供给有序运转。

    县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气象监测和预报,配合开展事故应急处置。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灭火、堵漏、稀释和抢救伤员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避免燃烧、爆炸或泄漏等次生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生事故或险情后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先期处置,并依法依规在第一时间内如实向县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落实应急人员、通讯、设备、经费、物资等资源。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险、抢修、抢救,控制危险源,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发地乡镇: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3工作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任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地点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传达应急抢险救援指令。

    (2)组织修订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监督执行情况。

    (3)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应急抢险工作及燃气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4)建立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抢险专家库和抢险队伍联络网络,组建应急抢险专家组。

    2.4现场处置机构

    燃气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故具体情况,迅速成立由县或事故发生地乡镇领导任指挥长,县住建、公安、安监、交通、市场监管、卫计、环保、气象等部门和专家共同参加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

    县级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住建、公安、应急和事故发生地乡镇主要负责人担任;乡镇级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事故发生地乡镇镇长担任,副总指挥可参照县级模式明确。

    2.4.1现场指挥部职责

    (1)负责制定与实施救援方案,协调与调动应急资源,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确保安全有效施救;

    (2)负责核实事故性质、遇险、遇难及受伤人数;

    (3)负责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疏散转移可能受影响人员,开展现场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并组织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4)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4.2现场指挥部工作分工

    现场指挥部根据职责分工,视情况成立抢险救援、交通保障、医疗救护、环境监测、燃气类压力设备监测、气象监测、后勤保障、事故调查等应急救援行动小组。

    抢险救援组:在专家和专业人员的技术支持下,以消防救援大队和燃气救援队伍为主体,由住建、公安、安监、交通、市场监管、卫计、环保、气象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交通保障组:以公安交警部门为主体,由交通部门和乡镇政府人员组成。

    医疗救护组:由卫计部门负责组成。

    环境监测组:由环保部门负责组成。

    燃气类压力设备监测: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气象监测组:由气象部门负责组成。

    后勤保障组:以事发地乡镇为主体,由住建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由县政府授权或委托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专家组:由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调集。

    2.5专家组及职责

    指挥部设立专家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召集有关专家。

    专家组主要职责:

    (1)对燃气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2)对燃气安全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进行研究,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3)为我县中长期燃气安全应急规划、建设提供意见或建议。

    2.6乡镇应急处置机构

    各镇成立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相应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负责IV级以下燃气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2.7燃气企业应急抢险队伍

    各燃气企业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建立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应急抢险队伍,配备相应的设备,并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满足抢险救援工作需要。

    2.8应急联动机制

    (1)建立燃气安全事故处置联动机制。在现有110、119报警和燃气抢险信息联动的基础上,整合形成事故信息联动系统,保持与各专业抢险队伍的联系,保证信息畅通,确保抢险救援的联动效果。

    (2)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部可视情况建议指挥部报请县政府向驻军、武警部队和驻汉有关单位通报情况,并请求支援。

    (3)各燃气企业除负责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外,有义务服从调配、参与全县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警及处理

    县安委会统一部署协调燃气安全事故的预警预防工作,县住建、县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能,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燃气系统及燃气危险源的监测、预警工作,落实监测、监管责任,确保在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县住建、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定期研究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抢险工作,建立和完善应急抢险队伍,组织应急抢险演练,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各燃气企业要定期检查本企业抢险预案、抢险设备和抢险人员的落实情况(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专业人员等),确保能随时进入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县消防救援大队是重大燃气事故抢险的主力军,在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中,要充分发挥消防专业队伍和企业抢险专业队伍的优势和特长,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及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各燃气企业应建立燃气安全预警系统、重点危险源实时监控系统和燃气事故应急指挥系统(包括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燃气安全事故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燃气安全评估系统等)。

    3.2预警信息发布

    各镇和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燃气安全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可能导致发生燃气事故的早期信息有:

    (1)县内燃气气源脱供,造成燃气供应难以保障的;

    (2)燃气设施设备严重泄漏,可能会导致爆炸、爆燃等安全事故的;

    (3)受自然灾害影响,造成燃气设施设备严重毁损,燃气不能正常供应等。

    根据早期信息和监测信息,对应可能引发燃气事故级别进行预警。预警和报警信息应及时、准确地报告县住建、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报告县、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构。预警和报警信息应包括:燃气事故预警的级别、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警示事项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县住建、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收到相关信息并证实燃气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时,初步判定其级别与类别后,按照相关应急处置预案进入预警状态,进入预警状态后,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Ⅰ级(红色)和Ⅱ级(橙色)的预警报省、市政府后,由省政府发布;

    Ⅲ级(黄色)的预警报市政府后,由市政府发布;

    Ⅳ级(蓝色)的预警报县政府或住建部门后,由县政府或住建部门发布。

    (3)根据燃气安全事故的级别与类别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保障机构。

    (4)指令应急处置牵头单位和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燃气监测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即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调集事故应急所需的专家人员及有关物资和设备等,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日常工作机构根据燃气行业事故预警信息和报警信息做出接警处置的应急决策。县政府决定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报告程序和时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燃气安全事故的责任。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或部门在发现燃气安全事故后,无论事故级别大小,都应当在20分钟内向县住建部门报告。县城建部门接报后,应判别事故级别和类别,在40分钟内向县政府请示。

    对事故紧急或可能发生重、特大燃气事故的,可以立即越级上报,但上报后应向县政府和城建部门进行补报。

    4.1.2报告的方式和内容

    发生或即将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时,各燃气企业要立即如实向县住建部门报告,先期处置过程要做好记录。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情况紧急,可先采用电话报告,书面报告后补的方式。

    报告应涵盖下列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输配规模、存储设备座数及储量、气源地、处数;

    (3)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用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2先期处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在所在镇政府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实施先期处置。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件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机制

    (1)Ⅰ、Ⅱ级事故响应处置由省政府成立指挥部,在省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预案组织处置,并根据需要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或有关部门。

    (2)Ⅲ级事故响应处置由市政府成立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预案组织处置,并根据需要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或有关部门。

    (2)Ⅳ级事故响应处置由县政府成立指挥部,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预案组织处置,并根据需要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或有关部门。

    4.3.2响应程序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并由决策人根据突发事故的状况,初步确定事故响应的级别,分别向上级报告或宣布启动应急预案,成立指挥部,召集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状况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处置的最新进展情况。

    4.3.3应急响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3)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关系、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事故所在地乡镇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4.3.4扩大应急

    当燃气安全事故无法控制时,县指挥部及时报请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请求支援和提出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的建议。

    4.4现场指挥与协调

    4.4.1指挥和协调机制

    指挥部根据燃气安全事故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单位得到信息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或应急队伍赶赴指定位置,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本着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的原则,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应急处置任务。

    4.4.2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通报事故情况,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指派有关人员参与应急处置的指挥和指导工作;

    (3)协调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等。

    4.4.3指挥与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应急监测

    县气象局、环保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能分工分别成立燃气供应系统运行应急监测组和燃气危险源监测组,到燃气安全事故现场实施不间断的跟踪监测、分析,及时报告监测结果,并对事态危害的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做出分析、预测,提出初步处置建议等。

    4.6应急监察

    县应急管理局应成立燃气安全事故监察组,监察组在接到燃气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调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后果、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等;监督、协助指导现场的处置工作,协助做好人员的撤离和防护工作;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做好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7应急安全与防护

    4.7.1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规定。现场监测、监察和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防毒面具或救生器材等,在正确、完全佩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故现场,确保自身安全。

    4.7.2受影响群众的安全

    根据燃气事故的性质,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各种媒介,立即向群众宣传,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和安全保卫等;

    (3)根据需要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和提供食物等。

    4.7.3燃气企业宣传

    燃气管网中断在恢复供气前,燃气企业应通过新闻媒介广泛宣传燃气供气前的注意事项,并通过小区物业管理等部门在小区明显位置张贴有关公告,告知用户做好通气前的准备工作,避免发生燃气中毒事故。所在区域内的乡镇要予以配合。

    4.8信息发布

    4.8.1燃气事故的有关信息按照事故分级,由指挥部办公室对外进行发布,满足居民知情权,得到社会的支持和理解。

    4.8.2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燃气企业及其他部门不得随意或恶意传播与燃气事故有关的信息。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8.3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张贴告示等方式进行发布。

    4.9应急终止

    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终止应急响应。Ⅰ级、Ⅱ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状态的终止,按照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Ⅲ级燃气安全事故由市指挥部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和现场指挥部的建议,宣布应急终止;Ⅳ级燃气事故由事发地县政府确定并宣布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后,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负责现场指挥的部门应及时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Ⅰ级、Ⅱ级燃气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按照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进行。

    Ⅲ级、Ⅳ级燃气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对燃气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对受影响的群众应做好安抚、救助工作,保证群众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

    5.2调查与评估

    县住建部门要会同事发地镇,对一般燃气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政府做出报告。

    5.3恢复重建

    恢复与重建前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确保满足相关要求。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对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物资储备资金,由住建部门安排。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燃气安全事故防控准备,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救援行动处置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6.2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保证提供一定数量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的基础上,加强应急技术装备的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防控能力,保证在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时应急行动所需。

    6.3信息与通信保障

    利用通信和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时收集、掌握信息,并加

    以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准确、及时、全面地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咨询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数据、情况。

    6.4应急队伍保障

    进一步优化、强化以消防等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各类抢险救援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通信器材和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6.5交通保障

    县交通部门应为处置燃气安全事故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公安部门负责紧急处置交通运输安全保障的组织与实施,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县有关部门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6.6医疗卫生保障

    在县卫计部门指导下,医疗急救中心负责入院前急救转运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同时要根据燃气安全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6.7治安保障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并负责相关保卫工作。事故所在乡镇协助做好治安保障工作,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属地警力、社区组织要迅速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6.8物资保障

    县经济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保障公安等先期抢险救援队伍的相应装备投入;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药品的储存、供应,应急工作中应急物资的调用。同时建立与其他地区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可迅速调入应急物资;必要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防灾、避灾的要求,县住建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特殊情况,在大型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和人防设施等项目建设时应考虑增加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在应急避难场所附近的重要路口要设置明显的标志牌。应急避难所配套所需的通信设施由中国电信县分公司负责;县城供水由县水利部门负责;供电由汉阴县供电分公司负责;医疗救护由县卫计部门负责;帐篷由县民政部门负责;生活保障由县财政局负责;地下人防设施由县人防办负责。

    6.10技术储备与保障

    针对燃气安全事故的类型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专家库,开展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法的研究。确保在启动预警直至事故处置完毕的全过程中,相关燃气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7.监督管理

 

    7.1预案与演练

    各燃气企业,按照本应急预案,制定好相应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燃气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燃气安全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通过演练,熟悉、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明确在事件处置过程中,有关部门、特别是燃气监管部门及企业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提高政府的组织指挥与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作战能力和燃气行业及企业应对和处置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

    7.2宣传和培训

    燃气管理部门应加强用气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编制统一的培训教材,编印各类燃气安全事故通俗读本。利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群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燃气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1)燃气:指燃气经营者供给燃气用户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2)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住建局制订和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和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住建局备案。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