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G环罚〔2020〕12号)
索引号: | xzfgzbmsthjfj-GK-2022-0004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09:27 |
来源: | 本站原创 | ||
内容概述: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G环罚〔2020〕12号)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凯发标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MA70JDGL29
地址:汉阴县城关镇月河村月河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邹秀英
我局于2020年4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汉阴县城关镇中堰村十组(爱丽舍家具厂内)的生产车间未设置危废暂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4月16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刘唯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4月16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刘唯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0年4月16日由执法人员刘唯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2020年4月16日由李财发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秀英身份证(2020年4月16日由李财发提供,证明法人身份信息);
6、公司现场负责人李财发身份证(2020年4月16日由李财发提供,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
7、法定代表人委托书(2020年4月16日由李财发提供,证明李财发为该公司的合法代理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我局于2020年4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G环罚告字〔2020〕36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十五、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二)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1万元以上 6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1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 号:2707020101920070300158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林 电 话:5271330
地 址: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 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