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czj-GK-2021-0017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10:06 |
来源: | 市发改委 | ||
内容概述: |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的《关于明确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0〕504号)现转发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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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发改价格〔2020〕192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恒口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
现将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的《关于明确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0〕50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明确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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