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征收公告(2020)02号

索引号: 发布日期: 2020-02-25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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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拟征公告〔2020〕2号)

为保障汉阴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汉阴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用途

  拟征土地位于蒲溪镇月河以南公星村四、五组部分集体土地,面积约为130亩;用途为仓储物流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及拆迁补偿标准

  拟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汉政发〔2018〕143号)规定执行;地面建筑物、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按照县政府办《关于印发316国道平梁至涧池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2014〕104号)文件执行。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蒲溪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汉阴县蒲溪镇人民政府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相关村组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汉阴县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及自然资源系统相关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蒲溪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汉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汉阴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