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发布日期: 2019-12-29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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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发〔2015〕14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市政局、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市政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物价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版)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的全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城市道路占用费分经营性占道和非经营性占道。经营性占道是指经营者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营利性商业活动或服务行为,主要包括各类亭设、户外广告、露天餐饮、机动车维修清洗、日用杂货、瓜果蔬菜副食品的摆摊设点及商业性建筑施工设施设备、物料堆放、施工场地等。非经营性占道是指因市政建设的各种占道行为。主要包括各种市政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施工设施设备、物料堆放、施工场地等。经营性占道和非经营性占道分别按以下标准收取。 

二、省会城市(西安市各区、西咸新区)按表列标准征收;设区市(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榆林、延安、汉中、安康、商洛)各区、杨凌示范区按表列标准的70﹪征收;韩城市、兴平市、华阴市及其他县和独立矿区(不含乡镇)按表列标准的50﹪征收。  

三、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占道收费按国家和地方关于停车收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根据《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工程修复费用的收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五、占道费、工程修复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项,科目代码103043306。

六、此文件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201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