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学前一年教育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

索引号: 发布日期: 2014-04-04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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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一年教育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陕政发〔201051号)和《陕西省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陕政发〔201060号)精神,加强学前一年教育资助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前教育的公办(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村民自治组织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一年教育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学前一年在园幼儿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主要包括: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及社会散居孤儿,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困难家庭的幼儿;其他原因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第四条 学前一年教育助学金资助面原则上不低于全省学前一年在园幼儿总数的20%。各地结合实际,可适当扩大覆盖面,并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边远地区倾斜。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资金分担


第六条 学前一年教育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750元(每生每天3元,一年按250天计算),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学习和生活费开支。


第七条 学前一年教育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5:5的比例分担,市县分担比例由各市(区)自行确定。对于扩大覆盖面增加的资金,由本级财政承担。中央驻陕单位办幼儿园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部队办幼儿园的资助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章 资助名额与预算下达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全省学前一年幼儿人数和资助面,于每年1231日前,向市县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助学金预算。


第九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的学前一年教育助学金经费,并于收到上级文件一个月内会同教育部门及时将资助名额及经费预算分配下达。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前一年幼儿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十一条 各幼儿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市县具体实施办法,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前一年幼儿认定情况,于每年3月底和9月低前分两次受理幼儿家庭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幼儿家庭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申请表》(附件)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幼儿园园长、保育员和幼儿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助学金。每年10月底前,各幼儿园要将当年学前一年教育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幼儿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园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前一年幼儿资助具体实施办法,按补助标准抵扣伙食费,直补到人,并经幼儿家长签字确认,一律不得发放现金,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补助资金。


各幼儿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幼儿申请表、受理结果、补助发放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幼儿园要切实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前一年幼儿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幼儿园要按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3%的经费,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54日起执行。原《学前一年教育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1117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195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