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汉阴县中小学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发布日期: 2014-08-15 17:07
来源:
内容概述:
分享:

汉阴县中小学食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中小学食堂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办好师生满意食堂,让师生吃得营养、吃得卫生、吃得安全,不断推进和完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要把“办师生满意的食堂”作为食堂管理工作目标,按照“管理规范,安全卫生,物美价廉,服务学生”的指导思想,努力提高饭菜质量,提高营养水平,确保饮食安全。

第三条  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和食药监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监管督查、学校具体管理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组织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成立教师、学生、家长代表三位一体的膳食委员会。膳食委员会平时应经常性参与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参与学校食堂的采购、学生周食谱的制作和食品安全监督,每月对食堂饭菜质量和食堂环境卫生进行一次现场评议,评议结果要有记录,及时将师生反映的问题提交给学校主管领导,由学校领导督促解决。

第五条  学生规模在500 人(含500人)以上的学校要成立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办公室,具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组织实施;500人以下的学校只设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管员。按照“公开核算、价格透明、管理规范”的要求,负责学校食堂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真正提高伙食质量,让师生得到实惠。

第六条  学校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层层签订责任书,第一责任人是校长,其次是分管领导和专管员,三者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无论是自办自管还是对外承包,都必须保证饭菜及其它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  食堂管理方式

 

第七条  全县中小学(非承包商投资食堂设备的学校),从2014年9月1日起全部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由校委会和膳食委员会通过考察、综合评定和公开竞标形式确定承包人,承包合同按照一学年一签订的办法进行,各校要逐步过渡为学校自办自管食堂,保本运行,不得赢利。

第八条  学校对外承包的食堂不得收取承包费,只收风险保证金,保证金中学为2万元,小学1万元。按照规定食堂所用水煤电费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并严格按照当地劳务费基数控制炊事员工资成本。对于签订合同前时的合同草本,要先由县教体局营养办审核,未经教体局审核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对于双方签字后的正式合同,须送至营养办备案。

第九条  镇中心小学要对村级小学或教学点建立的小伙房安排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中心小学要每月进行一次检查,负责并指导村小建立基本制度和档案,建立建立健全各种表册,规范填写。特别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炊事员必须持有健康证,上班时穿好工作服,按时做好饭菜加工,做好碗筷炊具及室内消毒,每餐食品留样,采购粮油肉要索证,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章  营养餐质量标准

 

第十条  为统一标准,规定农村义务段学生财政每生每天的膳食营养补助为4元。农村义务段学生午晚餐标准小学为每生每餐4或5元,中学为每生每餐5或6元,午晚餐配菜标准均为一荤两素,农村中小学早餐标准为1至2元。贫困寄宿生生活困难补助费主要用于学生早晚餐,可打入学生饭卡或发放饭票,不能发给学生现金,并按时兑现。

第十一条  学校应做到饭菜搭配科学、营养膳食基本平衡。基本标准定为每生每餐6元的标准按每生1两2钱肉类出库,5元的按每生每餐1两肉类出库,4元的按每生每餐0.6两肉类(含猪肉、鸡肉、鱼肉、鸭肉、牛肉、羊肉)出库加工。要选购优质油,要有生均用油比例,午晚餐每生每餐用油不少于0.4两,主食要让学生能吃得饱。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科学配餐,每餐有一至二样适龄新鲜蔬菜,一周内不能重复,达到营养膳食平衡。建立学生食堂带量带价的周谱制,周食谱由学校校长或分管校长审核签字后存档,再利用黑板或类似黑板的版面放大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食材出库加工前须经学校专管员和领用人员签字,建立食材出库登记表。食堂专管员特别要对承包食堂每次出库的肉类和用油进行复秤,检查是否达到生均用“肉、油”标准,是否保质保量供给学生,并按月建立《学校食堂食材出库查验台账》并按月公示。伙食专管员要认真负责,加强操作和分发过程的全程监管。

 

第五章  食堂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严把食品采购关。学校食堂采购粮、油、肉、菜等物品必须由2人以上共同经办。采购人员必须到持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食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凭证、检验合格证和制造商食品卫生许可证;应有相对固定食材采购场所,并通过学校与供货方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以保证其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  建立学校食堂采购验收制度。食品验收员负责对购进原料进行质量、数量、金额和索票等方面的验收和入库,并在相关单据上签字后入库,并按月建立《学校食堂采购与入库验收台账》并按月公示。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食堂独立核算制度,完善食堂独立核算辅助账并按月公示。

第十七条  为降低原料成本,保证食材质量,学校须组织校委会、膳食委员会通过竞标等形式选择供应商,实行竞标采购,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建立食品采购备案登记制度,并上报《汉阴县营养午餐大宗食品采购备案表》,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

 

第六章  食堂从业人员

 

第十八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一定的文化程度,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有健康的身体,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炊事员聘请人数参考标准。学校可依据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4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陕教体【2014】2号)文件规定,按照炊管人员和学生数1:100的比例标准聘请炊事员,不得超标准聘请人员。

第二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一律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抓好炊管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管理,对聘用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加强安全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加强相关法规、健康知识、卫生知识、营养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应急预案的培训;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努力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第七章   食堂安全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服务许可证,食药监局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中心小学以上学校食堂操作间要安装摄像装置,上班期间实行全程监控,确保食品安全。全县中小学依法接受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食堂管理制度,并上墙明示,明示内容包括:原材料采购索证制度、库房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加工管理制度、餐具清洗消毒制度、食品留样管理制度、饭菜质量管理制度、食谱制作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校领导陪餐制度、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突发公共食品卫生安全事件紧急报告及处理预案制度等,并有相关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卫生法规制度,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对因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而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相关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相关责任人,县教体局按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因食堂食品安全引起重大食物中毒的责任事故学校校长将一律就地免职,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学生营养餐奖惩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承包方不按合同要求经营者,经上级部门检查或膳食委员会抽查每发现一次处承包方违约金人民币500元,由校方从合同保证金中扣除,并下发整改通知书,对一学年度有三次以上违约的承包方,除处违约金外取消其承包资格并在全县进行通报,同时实行黑名单制;对一学年度内没有任何违约的承包方,学校将给予承包方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七条  教体局将对全县中小学自办自管食堂的饭菜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检查,第一次抽检不达标的学校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第二次抽检不达标的学校视为学校执行政令不畅,作为不良记录进行一次记载,并限期整改;第三次抽检不达标的学校除视为学校执行政令不畅,进行一次不良记录进行记载外,还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对有不良记录结果的学校,在年度常规管理评估考核时适当扣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对伙管员及其他食堂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实行量化考核,建立工作日志,对于工作认真负责、师生满意度高的相关人员,学校要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工作责任心差、疏于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人员要追究其责任并扣减绩效工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县教体局将对学校食堂运行管理和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明察暗访,落实督查督办制度,严禁学校班子成员、伙管员、教职工及学校班子成员、伙管员亲属参与食堂承包工作,在学生伙食中牟取私利,违者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学校据此制定学校食堂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教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