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红丰升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李长军等人劳动报酬争议案公告(04号)
索引号: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11:12 | |
来源: | 汉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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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劳仲告字[2020]04号
陕西红丰升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我委受理李长军等人与你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案(汉劳人仲案字〔2020〕34号至42号)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裁决书》。因你公司未按时参加庭审,本委作缺席裁决,裁决结果:你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内一次性支付杨万江工资17800元、支付张亮工资18000元、支付张世明工资14700元、支付张本仕工资11870元、支付李德银工资14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你公司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汉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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