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印发促进外贸进出口和实际利用外资稳定增长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索引号: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08:42 | |
来源: | 县政府办 | ||
内容概述: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和实际利用外资稳定增长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0日
汉阴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和实际利用外资
稳定增长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外贸进出口和实际利用外资工作,进一步调动外贸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落户我县的积极性,培育扶持具有实绩的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支持外向型企业做大做强,逐步开拓国际市场,特制定本扶持奖励办法。
第二条 扶持奖励对象:对在汉阴县备案登记注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和奖励。
第三条 扶持或奖励依据:(1)外贸进出口企业以海关出具的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外贸进出口证明为依据。(2)外商投资企业以银行出具的外汇资金到账单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依据。
第四条 扶持或奖励兑现程序:外贸进出口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向县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外贸外资企业补助或奖励申请表》(见附件),并附相关材料。由县经贸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奖励意见,报送县政府审批。
第五条 扶持或奖励标准:
1.在汉阴县落户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贸进出口企业,对其完成的厂房、生产线等基础设施建设,且当年引进外资或出口额折算达到2000万人民币及以上的,根据企业实际投资规模,给予投资额度的5%予以奖励。
2.对县内外贸进出口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银行贷款,按照最高贷款人民币金额基准利率的40%,给予连续二年的贴息。
3.对当年外贸出口额达到20万美元至300万美元的企业按照《汉阴县工业稳增长促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汉政办发〔2018〕152号)要求给予奖励,对当年外贸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外贸出口额达到8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外贸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对同一个企业,仅按满足条件的最高档次进行单次奖励)。对引进的外资企业除申请享受陕西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外,县政府按“一企一策一纪要”的方式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条 参加展会补助标准:
1.对参加由省市县有关部门组织或认定的境外(国外国际)专业展会的外贸外资企业,在享受省市开拓国际市场等扶持政策后,对于参展相关费用中未得到支持的剩余部分给予70%的补助。
2.参加由省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展销推介活动、中外对接会、洽谈会、培训学习会的外资外贸企业,报销参会人员差旅费用(交通及住宿费)。
第七条 申报扶持或奖励需要的材料:
(一)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1.企业申请报告、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项目立项、批准、环评等文件;
6.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银行出具的外汇资金到账单,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证明;
7.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承包商开具的发票,银行汇款单,有设备进口的提供进货发票,资金使用证明、资金使用承诺书和现场施工照片;
8.引进外资证明材料。
(二)外贸进出口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1.企业申请报告、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4.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项目立项、批准、环评等文件;
6.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承包商开具的发票,银行汇款单,有设备进口的进货发票,资金使用证明、资金使用承诺书和现场施工照片;
7.外贸进出口企业提供西安海关出具的进出口金额证明;
8.出口额证明材料(含增值税发票)。
(三)外贸进出口企业投资性银行贷款贴息补助。
1.企业申请报告、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贷款合同,贷款借据,贷款利息清单等证明材料;
6.资金使用证明承诺书;
7.出口额证明材料(含增值税发票)。
(四)外贸进出口企业出口创汇或出口增量奖励。
1.企业申请报告、申请表;
2.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6.海关出具的上年出口金额证明;
7.出口额证明材料(含增值税发票)。
(五)参加展会补助。
1.省市县有关部门组团、组展活动通知文件;
2.组展单位实施方案、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3.参展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参展人身份证、银行账户等资料;
4.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企业参展住宿、往返车票、展位费等有效发票;
6.其它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资金来源:资金由县财政从每年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预算中分出100万元,作为促进外贸进出口和实际利用外资稳定增长专项资金。
第九条 惩处机制:企业应如实申报奖励或补助资金,并接受县经贸局监督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补助或奖励资金的,将追回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补助或奖励资金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条 附 则
本办法由县经贸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为2年。
附件:外贸外资企业补助或奖励申请表
外贸外资企业补助或奖励申请表
项目实施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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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款项 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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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进度及 资金使用 绩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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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指标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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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指标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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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指标 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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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 拨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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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单位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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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单位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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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单位开 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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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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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单位申拨资金意见 |
主要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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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部门 拨付资金 意见 |
业务股室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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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复核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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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