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巩固政务公开试点成果建立常态化推进工作机制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17-0167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通字〔2017〕136号 成文日期: 2017年11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11-10 11:45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2017年,经过中央深改组同意,我县被列入国务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县。一年多来,在国务院、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我县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试点单位扎实实施、稳步推进,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巩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成果、建立常态化推进工作机制,着力推动行政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常态化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最大量的日常行政活动,是实施法律法规、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途径,是实现政府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实行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明确要求。近年来,各县、各部门不断加强执法能力的规范化建设,特别是去年试点工作以来,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行政执法中仍然存在不规范不文明现象,有损政府的形象、权威和公信力,有碍法治政府建设。常态化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三个关键环节,提高执法透明度,完善执法流程,守住合法底线,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整体性、基础性、突破性作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常态化推进工作机制,对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提高政府公信力。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重要改革任务,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汉阴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将常态化推进三项制度作为统筹行政执法、整体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抓手,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二、常态化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特点,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应当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

  (一)明确公示责任。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通过互联网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凡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执法信息要及时予以公开。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发布审核和更新工作职责。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的格式、标准,让社会公众看得清、读得懂、用得上。建立执法公示信息纠错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更正。

  (二)强化事前公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公开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结合自身职权职责,按照行政执法的不同类别,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引导社会公众获取公开信息。同时,要把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统筹推进,作为落实行政执法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有效抓手。

  (三)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职责中,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实施强制措施、送达执法文书等直接面向行政相对人的执法活动,必须佩戴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表明身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法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执法人员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做好说明工作,并按规定出示有关执法文书。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收费等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职责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有关工作信息及事项办理过程中进度查询、投诉举报、咨询服务等信息。

  (四)实现事后公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执法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执法结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县行政执法部门未单独设立门户网站的,应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开设专栏,集中公示。行政执法部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内容、执法结论等内容。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决定要全文公开;在公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决定和行政检查结果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个人身份证号、电话、住址等个人隐私内容,不得公开。

  三、常态化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以文字记录为基本形式、以音像记录为辅助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所有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通过纸质记录或电子数据记录方式进行文字记录。文字记录应当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照本部门、本系统的权责清单事项,梳理完善各环节应当使用的执法文书(包括内部程序文书),明确文书格式和基本内容,对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结合实际工作,以范本或模板的形式,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执法文书案卷中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文字记录,要记录说明裁量基准适用情况和理由。

  (二)规范音像记录。1.准确把握音像记录的定位和作用。音像记录是通过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执法活动进行录音、录像、照相、视频监控的一种记录方式,是文字记录的重要辅助手段。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效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实现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有效衔接。2.明确音像记录的要素。在文字记录的基础上,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证据保全、举行听证、行政强制、留置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推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如公安机关讯问、查封扣押财产、土地和房屋征收、强制拆迁等,推行全程音像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确定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要充分考虑不得侵犯当事人的个人隐私等规定以及音像记录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证明执法行为的,可不再进行音像记录,确保行政执法效率。3.合理配置音像记录设备。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部门之间执法任务繁重程度,因地制宜配置音像记录设备、设置音像记录场所,不搞“一刀切”。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工作需要,本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合理配置音像记录设备以及建设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4.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进行明确和细化。研究制定执法音像记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文明规范开展音像记录。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音像记录资料,要按照保守秘密、保护隐私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严格记录归档。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全面归集和规范归档,是实现执法可回溯管理的关键环节,是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完善执法案卷管理规定。在全过程记录制度中要专门对执法案卷管理作出规定,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卷标准。2.依法归档保存执法档案。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将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归档保存;没有相关规定的,根据容易引发行政争议的程度,结合行政诉讼时效,分类确定归档保存形式和期限,其中音像记录的存储按照相对集中、确保安全、方便调用、可回溯管理的原则进行确定。

  (四)强化记录实效。加强记录资料信息的调阅审核,保证在执法决定作出前各环节审核文字记录资料的同时,可调阅相应的音像记录资料。加强记录资料信息的事后分析应用,在行政决策、事后监管、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舆情应对、争议处理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要善于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执法薄弱环节,持续改进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实效。

  四、常态化推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法制审核是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中的内部审核机制,是必经程序,未经法制审核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一)明确审核机构,加强审核队伍建设。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专门负责本单位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要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工作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其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要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针对各县(区)、各部门存在的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统筹调用机制,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推进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定期开展法制审核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建立法制审核人员激励机制。

  (二)确定审核范围,细化审核内容。1.界定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必须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严格执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下级执法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提出指导意见,明确重大法制审核事项的下限,同时也确保与部门执法实际和执法需要相适应。其中除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有条件的执法机关要逐步实现对所有执法决定都进行法制审核。2.明确法制审核的重点内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要重点审核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对承办机构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可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同意、变更、纠正、补充、移送等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三)规范审核程序,明确审核责任。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重大执法决定的实际情况,编制法制审核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和审核方式,规定法制审核时限以及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与承办机构意见不统一的协调机制,并将法制审核书面意见入卷归档,确保重大执法决定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检验。坚持“谁执法、谁负责”“谁审核、谁把关”的原则,明确执法承办机构和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的责任划分,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法制审核职责的第一责任人,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来源的合法性负责,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对合法性审查负责。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实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县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常态化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机制,明确专门机构组织实施,落实职责分工,优化工作程序,强化制度约束,提升工作质效。县政府法制办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加强指导监督,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研究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健全制度体系。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县本部门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同步推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行政裁量权基准、罚缴分离、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等制度建设,形成以制度建设为基础、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长效机制。

  (三)开展经验交流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介绍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年底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充分调动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开展落实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法依纪问责。

  (四)保障经费投入。县人民政府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

  (五)加强队伍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要求,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行政执法队伍。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未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得授予行政执法资格,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