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15-0171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规字〔2015〕003 成文日期: 2015年09月02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5-09-03 23:31

汉规字〔2015〕003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汉阴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日


汉阴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并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依法监督”的要求,实行全程电子化交易,建立统一开放、廉洁高效、公开透明、竞争有序、服务完善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阴县范围内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汉阴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公管委)是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组织领导、重大事项决策和宏观管理工作。

  汉阴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管办)是县政府专门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管理和协调的职能机构,具体行使与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的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职能,负责制定相关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政策,负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五条 汉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是全县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唯一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承担全县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服务职能。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能职责如下:

  (1)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场地管理、上线运行等综合服务工作;

  (2)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3)负责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国有产权等交易活动提供咨询及跟踪服务工作;承担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4)提供同步录音、同步录像的技术监控;

  (5)负责交易保证金管理;

  (6)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并对其进行监管;

  (7)承办县公管办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六条 在本县范围内进行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信息化平台统一进行,具体为: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国有投资且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市政工程、水利、交通、公路、园林、信息、装饰装修、人防、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管线敷设等领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10万元以下(车辆除外)的协议供货项目;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的交易项目;

  (四)国有资产交易项目;

  (五)政府认定的其他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项目等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包括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项目等)。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县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利、国土、扶贫、移民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行业内交易活动实施监管。

  县发改局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对《招标实施方案》进行批复等相关工作;

  财政局(公共资产管理局)负责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对政府采购活动、国有产权交易的行为及方式进行审批,对政府采购活动、国有产权交易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书进行审核、备案,对政府采购活动、国有产权交易进行现场监管。

  住建局负责监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交易项目,对交易活动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书进行审核、备案,对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管。

  交通局负责监管县、镇、村级道路等交通工程类交易项目,对交易活动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书进行审核、备案,对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管。

  水利局负责监管水利水电类交易项目,对交易活动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书进行审核、备案,对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管。

  国土局负责监管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及土地整治类交易项目,对交易活动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书进行审核、备案,对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管。

  扶贫局负责监管扶贫及农业综合开发类交易项目,对交易活动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书进行审核、备案,对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管。

  移民局负责监管水库移民类交易项目,对交易活动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书进行审核、备案,对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管。

  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业内交易活动的质疑、投诉及处理。同时,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对交易活动中各项审批、备案工作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大厅窗口办事内容,确保交易活动实现“一站式”办理,禁止出现“两头跑”现象。

  第八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检察机关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相关人员实行职务犯罪预防和依法查处职务犯罪。全县范围内重大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检察、发改、监察、财政等监督部门对其进行现场监督。

  第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充分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项目交易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存在隶属关系的,项目法人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取代或弱化项目法人单位的交易自主权。


第五章 制度建设


  第十条 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同时,不再组织现场踏勘,采取业主提供必要信息的方式,投标人自行踏勘施工现场。重大、特殊项目确需进行资格预审或集中踏勘的,需报请县公管委核准同意。

  第十一条 因上级指定项目业主,导致交易项目业主和主管单位为同一部门的,应实行部门内部“管办分离”,明确职责分工,交易项目的监管、承办应由两名分管领导、两个股室分别承担。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评标专家库,并接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抽取评标专家应当在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下实施;项目业主和主管单位为同一部门,由县发改局参与监督。根据工作需要,重大、特殊项目可邀请县检察院、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参与监督。

  第十三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投标保证金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结算实行统一标准,由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第十五条 全县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除按规定在有关媒体上发布外,应同步在汉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网上交易,交易活动中招标文件及工程图纸实行网上发布,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县交易中心制定出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操作办法,明确各方责任主体职能职责及运行流程。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正确操作信息化交易平台,确保电子化交易活动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县交易中心组建招标代理机构库并对其进行监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采取行政监督、纪律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互相制约、监督有力的市场监督体制。

  第二十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的,由相关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将应当进行进场集中交易的项目,私自在场外或线下组织交易的;

  (二)业主单位不按有关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或支付代理服务费用的;

  (三)私自组织资格预审或集中现场踏勘的;

  (四)违反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的;

  (五)未经主管部门现场监督,私自进行专家抽取的;

  (六)违规向投标企业收取招标文件、工程图纸及其他费用的。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资源信息化平台运行过程中,有关业主单位或企业不按规定操作或操作失误,造成项目无法交易的,责任自负;属于主管部门责任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效能问责。

  第二十二条 县公管办应加强对各职能部门执法活动和县交易中心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三条 采取聘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干部等各界人士作为社会监督员的方式,把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扩大到社会各个层面。

  第二十四条 凡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记录的企业或个人,由相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理,直至禁止在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从事交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省、市直接组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全县公共资源网上交易正式启动运行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