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公开信息审查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17-0154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7〕98号 成文日期: 2017年06月28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7-06-29 10:14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汉阴县政务公开信息审查制度》《汉阴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预公开制度》《汉阴县政务公开政策解读制度》《汉阴县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汉阴县政务公开舆情收集研判回应制度》《汉阴县政务公开考核办法》《汉阴县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七项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


汉阴县政务公开信息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信息审查工作,防止失泄密行为,保障政务公开工作深入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汉阴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汉阴县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各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政务信息在公开前进行信息审查的制度。

第四条 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政务信息公开信息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信息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分级审查。

第六条 信息审查工作的重点是对各单位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甄别把关,防止出现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违规公开,造成不良后果。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信息审查工作坚持自审和送审相结合。

第八条 各单位对政务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业务方面的事项应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应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务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信息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公开后,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政务信息产生、审签时,必须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信息审查时,应当提出“公开” “不予公开” “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按照密件管理的信息;

(四)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在个别领域引起不良后果的信息;

(五)涉及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六)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七)其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十三条 下列政务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属于国家秘密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必须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提出。由各单位在起草信息时,要列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按程序随信息送审。

(二)审查。拟公开的信息由拟稿人先行自查,再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查。在制作公文过程中同步进行保密审查。

(三)公开。经过审核和保密审查的信息,分级向社会公开,未经审核、保密审查及签字确认的信息不得公开。

(四)反馈。政务信息公开后,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群众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上传发布信息到各类平台时,需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同意签字后方可发布。

第十七条 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应报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环保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预公开的信息保密审查,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汉阴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预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升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汉阴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国家、人民群众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事项在作出正式决定前,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在决策前将起草的文件、方案和依据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座谈会、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在吸纳意见和建议后,再依程序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四条 实施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的事项有:

(一)全县性重大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重要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决策事项;

(四)行政许可、审核、备案等重大行政职能的变动;

(五)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六)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七)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开渠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预公开时间自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公布之日起,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预公开必须依法、依规办理,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予预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由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汉阴县政务公开政策解读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增强政务公开工作实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汉阴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解读范围。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部门上报文件草案时,一并上报政策解读方案。在解读方案审批通过后,根据解读方案撰写解读材料,并及时发布。

部门自行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也应通过相应公开载体及时进行解读。

第三条 解读程序。坚持“谁起草、谁解读”“谁解读、谁负责”原则,由文件起草部门负责解读。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部门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须同步起草解读方案。

(二)解读方案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作为拟制发文件的附件,同步报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审批、存档。

(三)县政府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对部门报送的政策解读方案进行审核,重要政策解读方案需县政府领导审核。

(四)解读方案经审定后,部门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将解读材料通过汉阴县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第四条 解读形式。政策解读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要列入县级和部门的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可通过部门撰稿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鼓励结合实际,探索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第五条 解读队伍。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在做好自行解读工作的基础上,组建政策解读专家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群众看得懂、信得过。

第六条 解读机制。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各部门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发布解读材料。各部门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负责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汉阴县公众信息网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相关部门要及时更新解读内容。

第七条 考核管理。政策解读是各部门政务公开的重要工作之一,县政府每月至少要安排2个部门开展政策解读,对县政府各部门开展政策解读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八条 本制度由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汉阴县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汉阴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评议范围。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公共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次公开评议。

第三条 政务公开评议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也可由各部门(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实施。各镇、各部门应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吸收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各阶层的人员组成。监督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第四条 政务公开评议方式。

(一)代表评议。结合政风行风评议,由政务公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二)网上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在网上公开供群众评议。

第五条 政务公开评议内容。

(一)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是否有力;

(二)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三)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

(四)公开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方便群众;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群众意见建议办理是否及时,投诉处理是否恰当。

第六条 政务公开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不了解五个档次。评议结果作为被评议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部门(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

第八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第九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汉阴县政务公开舆情收集研判回应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应对,提升政务公开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汉阴县实际,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相关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责。

(二)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尽职尽责。

(三)强化交流互动。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及时公开热点,发挥舆情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四)加强督查指导。加强对县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平台建设和管理的督查指导,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和办法,将政务舆情办理、处置、回应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全流程管理。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而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舆情监测收集。健全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县政府网站、网络论坛、微博、新闻跟贴,以及传统媒体的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形成全覆盖的舆情监测体系,即时掌握了解网络等舆情动态,敏锐捕捉外界对政府工作的疑虑。

通过与县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平台,并与宣传、应急、政务公开等工作机构核实衔接,做到不漏报、不迟报,实现政务舆情信息资源互通、互动、互助、共享。

第四条 应对研判。按照把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结合起来的要求,建立完善综合防控体系。涉事责任主体,通过网下实际工作,及时妥善处置政务舆情反映的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对处置不及时、应对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予以问责。规范处置流程,健全政务舆情受理、转办、反馈机制,定期通报网络社情民意办理和处置情况。

第五条 公开回应。健全政务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机制,把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务公开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回应以事实说话,实事求是。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推进政务微博、微信与网站的联动和互补,快速传播政务信息,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积极通过网上发布信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多角度回应,深层次引导。

第六条 本制度由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汉阴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为深入推进和科学评价汉阴县政务公开工作,将政务公开贯穿政务服务全过程,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和行政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汉阴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考核内容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围绕组织领导和基础建设情况,平台(载体)建设情况,“五公开”(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结果公开、服务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扩大政务参与、加强政策解读和回应情况等方面。其他内容依据市政府办公室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微调。

三、考核方式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采取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月度考核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政务服务中心配合,以完成市政府下达政务公开目标任务月进度情况为依据,包含信息公开数量、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政策解读、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运行情况、公共服务事项上网办理比例、市/县长信箱办理情况,负责栏目更新情况、上传信息差错率等内容,每月一通报,按月计入年度分值。年度考核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主要通过现场考核、查阅资料、开展社会评价等方式进行,结合月度得分一并计算。

四、计分办法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倒扣分制,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将最终得分折算为考核分值,根据分值确定考核等次,按考核等次进行扣分。政务公开考核结果纳入部门年度考核,分值占比不低于部门考核分值的4%。

五、考核结果及责任追究

根据考核指标体系和百分制计分标准对各镇、县政府各部门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7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一般(60分及以上,70分以下)、不合格(60分以下)四级。对考核结果公示后,按最终评定考核等次进行评分:优秀等次进行通报表扬,良好及以上等次不扣分,一般等次扣除目标分分值占比2%,不合格等次扣除目标分分值占比4%。

直接扣分项:凡在安康市政务服务平台综合评定中认为较差的,直接扣减年度目标分1分;凡在《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评定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直接扣减年度目标分1.5分;凡受到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对政务公开相关工作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减单位目标分2分、1分、0.5分、0.25分,扣完所占比分值为止。

一票否决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政务公开“一票否决”制度,直接从责任单位目标考核分中扣除不低于4%的分值占比。因审核把关不严导致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上网公开,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因依申请公开处置不当引发行政诉讼败诉,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因重点领域公开信息未能及时公开,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因重大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公开发布权威信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六、结果运用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得分报区目标督查办后计入各单位目标绩效考核总分。


汉阴县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四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三)不积极办理收到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举报的;

(四)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制度的;

(六)未按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条例、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及时,内容不准确的;

(四)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公开的;

(五)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依法受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越权发布政府信息的;

(八)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九)违反条例、规定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的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行。


原文PDF:关于印发政务公开信息审查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