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G环责改字〔2020〕34号)

索引号: xzfgzbmsthjfj-GK-2022-0004 发布日期: 2020-04-23 10:23
来源: 本站原创
内容概述: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G环责改字〔202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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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凯发标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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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汉阴县城关镇月河村月河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邹秀英

局于2020416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汉阴县城关镇中堰村十组(爱丽舍家具厂内)的生产车间未设置危废暂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416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刘唯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416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刘唯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0416日由执法人员刘唯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2020416日由李财发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秀英身份证(2020416日由李财发提供,证明法人身份信息);

6、公司现场负责人李财发身份证(2020416日由李财发提供,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

7、法定代表人委托书(2020416日由李财发提供,证明李财发为该公司的合法代理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尹林                              话:0915-5271330            

 址: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    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