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G环罚〔2020〕60号

索引号: xzfgzbmsthjfj-GK-2021-0072 发布日期: 2021-07-20 17:22
来源: 本站原创
内容概述: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G环罚〔202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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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郭强

  身份证号码:612422******151036

  地址:安康市汉阴县平梁镇高粱村二组

  我局于2020年5月22日、6月15日对你临时堆砂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位于汉阴县平梁镇高粱村二组佳园石材对面临时堆砂点的大量砂石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围挡和覆盖等防扬尘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6月17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刘唯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6月17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刘唯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6月24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刘唯制作,证明当事人临时堆砂点的砂石料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4.现场影像资料(2020年5月22日、6月15日由执法人员刘唯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当事人郭强身份证(2020年6月17日由郭强提供,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你个人临时堆砂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G环罚告字〔2020〕88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G环责改字〔2020〕88号),责令你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且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7月5日,汉阴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收到郭强提供的申请书,书中载明所属平梁镇高粱村二组佳园石材对面临时堆砂点在5月、6月存在砂石料露天堆放的问题,但在接到告知书后,认识到自身的错误,积极落实整改,并详细说明了自身存在的经济困难。收到申请书后,经我局召开会议讨论研究,你位于平梁镇高粱村二组佳园石材对面临时堆砂点砂石料未覆盖问题属实,法律条款适用正确,且我局已按照法律底线对你进行处罚,现决定维持对你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1万元罚款。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 号:2707020101920070300158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林         电话:0915-5271330

  地 址: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 

       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