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主体责任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 发布日期: | 2018-04-27 11:20 | |
来源: | 县政府采购中心 | ||
内容概述: |
各镇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汉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简化采购程序、规范采购行为,强调和突显采购人的主体地位和责任,提高采购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并在我局去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汉阴县政府采购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汉财字〔2017〕60号)文件的基础上,参照安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安财采管〔2018〕8号)文件精神,现就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主体责任、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专家抽取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问题
(一)严格依法采购
采购人要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采购理念,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落实采购主体职责。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规避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二)建立内控机制
采购人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履约验收管理、项目档案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三)规范委托代理行为
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凡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申请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审批为采购人自行选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综合考虑委托对象的执业能力、管理水平,不得委托有不良记录的代理机构。采购人需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及项目履约验收的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签订协议后,采购人应填写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备案表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采购人应当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明确的项目采购需求,项目采购需求应与备案需求一致,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对采购需求提出书面修改建议或意见的,采购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书面回复,采购需求如有重大修改的,采购人应在确定采购需求修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县财政局。
(四)严格审核采购相关文件及资料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采购项目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质疑答疑意见审核把关,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承担责任。
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采用相应评标办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五)加强采购活动监督
对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派员全程参与整个采购活动。采购人依法派代表参加评审工作,并出具书面授权函,采购人代表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工作的诱导性和倾向性意见;采购人不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可书面授权委托相应行业专家代表采购人参加评审工作;相关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纪律,并不得干预评审工作。
(六)确认评审结果
评审工作结束后,采购人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七)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相关内容,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对采购合同进行认真审核,不得与供应商签订背离采购文件技术参数、服务质量、服务期限、付款方式等实质性内容的合同。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有关问题
(一)采购信息公告发布主体和要求
采购人、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主体,应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相关信息。采购人、代理机构通过指定渠道报送各类公告信息,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时,采购人、代理机构将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报送县财政局采购管理股(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局采购管理股不再对报送的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审核签字),采购管理股将确定专人定时将各类公告信息推送至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及县政府相关网站。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须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发布,采购人、代理机构须认真审核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并对其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二)采购信息公告范围和内容
1.采购公告。包括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变更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单一来源成交公告、废标(终止)公告。
2.单一来源采购公示。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其公示内容和期限按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办理,出具论证意见的专业人员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论证意见为采购需求是否具备唯一性、是否必须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
(三)违规处理和法律责任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将视情况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罚的,依法给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依法应当公开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开的;
2.未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采购信息的;
3.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4.在陕西政府采购网和其他媒体公告同一项目信息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
三、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问题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文件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因此,自该办法施行之日(2018年3与1日)起,我县在政务中心组建的政府采购类代理机构库自行取消。
(一) 规范委托行为
按照《2017-2018年汉阴县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汉政办发〔2017〕27号)文件的要求,财政部门审批为采购人自行选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的项目,采购人应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中自主择优选取并委托其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二)明确工作职责
凡在本县境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需在收到采购人的委托事项后,到县财政局(采购管理股)和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一室)申请开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代理机构须明确一名公司业务人员(相对稳定)为我县政府采购项目网上系统操作及相关事务联系人,以便我局和政务服务中心在工作开展中沟通联系。
(三)规范代理行为
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向财政局采购管理股报送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备案表一份。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采购会议召开前一天与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一室)进行场地预约(电话预约),以保证采购会议正常进行。
(四)加强档案管理
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我县制定的有关政府采购程序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及资料,并在签订采购项目代理委托协议中对采购档案的管理予以明确。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五)强化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采购管理部门将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委托代理采购项目开展监督检查。每个季度对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具体的管理办法见后续出台的《汉阴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考核办法》。
四、政府采购专家抽取有关问题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由采购人代表(或监督人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抽取。抽取专家时,需填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表》,由采购人代表(或监督人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签字确认,并上机抽取。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于采购会议召开的前一天到财政局采购管理股抽取评审专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对专家抽取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抽取评审专家。对于不按规定抽取评审专家的,县财政局采购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作出处罚。
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派员参与现场监督工作进一步予以明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综合评分法开展评标工作的采购项目,县财政局采购管理股派员参与采购会议开评标现场监督。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最低评标价法开展评标工作的采购项目,县财政局采购管理股不再派员参与现场监督,由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人员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履行监管职责,政府采购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汉阴县财政局
2018年4月27日各镇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汉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简化采购程序、规范采购行为,强调和突显采购人的主体地位和责任,提高采购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并在我局去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汉阴县政府采购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汉财字〔2017〕60号)文件的基础上,参照安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安财采管〔2018〕8号)文件精神,现就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主体责任、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专家抽取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问题
(一)严格依法采购
采购人要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采购理念,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落实采购主体职责。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规避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二)建立内控机制
采购人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履约验收管理、项目档案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三)规范委托代理行为
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凡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申请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审批为采购人自行选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综合考虑委托对象的执业能力、管理水平,不得委托有不良记录的代理机构。采购人需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及项目履约验收的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签订协议后,采购人应填写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备案表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采购人应当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明确的项目采购需求,项目采购需求应与备案需求一致,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对采购需求提出书面修改建议或意见的,采购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书面回复,采购需求如有重大修改的,采购人应在确定采购需求修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县财政局。
(四)严格审核采购相关文件及资料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采购项目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质疑答疑意见审核把关,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承担责任。
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采用相应评标办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五)加强采购活动监督
对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派员全程参与整个采购活动。采购人依法派代表参加评审工作,并出具书面授权函,采购人代表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工作的诱导性和倾向性意见;采购人不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可书面授权委托相应行业专家代表采购人参加评审工作;相关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纪律,并不得干预评审工作。
(六)确认评审结果
评审工作结束后,采购人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七)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相关内容,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对采购合同进行认真审核,不得与供应商签订背离采购文件技术参数、服务质量、服务期限、付款方式等实质性内容的合同。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有关问题
(一)采购信息公告发布主体和要求
采购人、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主体,应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相关信息。采购人、代理机构通过指定渠道报送各类公告信息,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时,采购人、代理机构将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报送县财政局采购管理股(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局采购管理股不再对报送的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审核签字),采购管理股将确定专人定时将各类公告信息推送至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及县政府相关网站。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须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发布,采购人、代理机构须认真审核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并对其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二)采购信息公告范围和内容
1.采购公告。包括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变更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单一来源成交公告、废标(终止)公告。
2.单一来源采购公示。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其公示内容和期限按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办理,出具论证意见的专业人员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论证意见为采购需求是否具备唯一性、是否必须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
(三)违规处理和法律责任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将视情况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罚的,依法给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依法应当公开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开的;
2.未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采购信息的;
3.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4.在陕西政府采购网和其他媒体公告同一项目信息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
三、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问题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文件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因此,自该办法施行之日(2018年3与1日)起,我县在政务中心组建的政府采购类代理机构库自行取消。
(一) 规范委托行为
按照《2017-2018年汉阴县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汉政办发〔2017〕27号)文件的要求,财政部门审批为采购人自行选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的项目,采购人应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中自主择优选取并委托其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二)明确工作职责
凡在本县境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需在收到采购人的委托事项后,到县财政局(采购管理股)和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一室)申请开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代理机构须明确一名公司业务人员(相对稳定)为我县政府采购项目网上系统操作及相关事务联系人,以便我局和政务服务中心在工作开展中沟通联系。
(三)规范代理行为
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向财政局采购管理股报送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备案表一份。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采购会议召开前一天与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一室)进行场地预约(电话预约),以保证采购会议正常进行。
(四)加强档案管理
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我县制定的有关政府采购程序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及资料,并在签订采购项目代理委托协议中对采购档案的管理予以明确。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五)强化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采购管理部门将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委托代理采购项目开展监督检查。每个季度对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具体的管理办法见后续出台的《汉阴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考核办法》。
四、政府采购专家抽取有关问题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由采购人代表(或监督人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抽取。抽取专家时,需填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表》,由采购人代表(或监督人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签字确认,并上机抽取。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于采购会议召开的前一天到财政局采购管理股抽取评审专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对专家抽取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抽取评审专家。对于不按规定抽取评审专家的,县财政局采购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作出处罚。
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派员参与现场监督工作进一步予以明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综合评分法开展评标工作的采购项目,县财政局采购管理股派员参与采购会议开评标现场监督。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最低评标价法开展评标工作的采购项目,县财政局采购管理股不再派员参与现场监督,由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人员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履行监管职责,政府采购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汉阴县财政局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