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采购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 发布日期: | 2017-05-04 11:35 | |
来源: | 县政府采购中心 | ||
内容概述: |
各镇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汉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采购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问题。
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各采购单位(采购人)是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负总责,并对本系统内的政府采购工作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具体应承担以下主体责任。
1、负责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严格按照规定申请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严格按程序执行财政部门审批的采购方式,不得随意变更或简化流程,对变更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进口设备等事项需提供充分理由和依据并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2、负责对各项采购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各采购单位(采购人)应确定专人(财务人员或采购项目经办人)严格按县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做好采购项目的审批、采购文件的制作、合同签订及验收资料归档备案等工作。严禁将此类采购业务事项交给非本单位人员或供应商办理,一经发现,财政部门将拒绝办理相关业务。由财政部门审批为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采购人)必须严格按照采购项目内容需求及预算编制采购文件,必须在省级以上指定媒体网站发布采购公告征集供应商,必须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组织采购活动,不得私下暗箱操作实施采购。
3、负责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牵头负责本系统采购项目出现的投诉事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4、负责对政府采购业务的文字记录管理。要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立项、批复、申请、变更文件、采购文件、评审文件、合同文件、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
5、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要根据政府采购文件、合同内容等规定,由采购单位(采购人)指定专人组成验收组对所采购项目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内容进行验收,填写验收结算单,并对验收程序、项目的质量及验收结果负全部责任。验收程序包括:(1)成立验收小组(由采购单位牵头、代理机构、监督部门联合组成验收小组);(2)供应商或代理机构提前编制验收清单及请验报告等资料,报采购单位审核同意后再组织验收;(3)由采购单位确定是否聘请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到现场参与验收;(4)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5)验收小组按照规定逐项验收,现场填列政
府采购项目验收结算单,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等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验收结果,采购管理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评价。
二、关于政务中心财政局窗口受理采购审批业务有关问题。
各镇、部门在办理政府采购审批业务时必须向政务中心财政局窗口提供政府采购资金来源汇审表、财政投资评审最高限价批复和清单(或自行评审清单)以及相关采购项目材料,资料齐备予以受理,由窗口人员将资料录入行政审批系统进行线上审批,整个审批时限为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若因采购单位提供的资料不全、不完整、不符合要求导致审批不通过,经窗口人员反馈仍不及时补交资料从而影响采购项目进度,出现的一切责任由采购单位自行承担。采购审批流程完结后,采购单位应根据批复意见及时组织采购活动。
三、关于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调整的问题。
今年我县对2017-2018年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做了较大调整,请各部门严格按照《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2018年度汉阴县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汉政办发(2017)27号文件认真执行:
(一)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上;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200万元(含)以上。
(二)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按有关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100万元;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10 万元(含)—200万元。
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选择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
(2)询价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30 万元的;
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采取哪种采购方式,均需根据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目录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以下。
(四)自行采购限额标准(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
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年度采购预算在1万元(含)―10万元(不含);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年度采购预算不足1万元(协议供货除外),工程采购项目年度采购预算不足5万元的不需办理采购手续。
(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
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以上。
四、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变更采购方式的办理流程及要求。
依法达到公开招标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单位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项目变更采购方式的办理流程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再由县财政局上报市财政局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采购。
采购单位(采购主管部门)申请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采购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公文,公文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采购单位(采购主管部门)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需提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2、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说明;3、采购单位(采购主管部门)采购、财务、业务相关部门(岗位)会商意见。
五、关于审批为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问题
凡是没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审批为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且采购单位未委托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由采购单位自己组织实施的必须按以下非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流程进行采购:
(一)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的采购流程
1、采购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批后,采购单位按照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的标准文本编制公告及采购文件,并经采购单位领导及财政部门审核后,同时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可在县财政局上传)、县政府网站、汉阴县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务中心)发布公告;
2、公告时间和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
(1)竞争性谈判公告期限和文件的提供期限均为3个工作日;
(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为5个工作日,并且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3)询价公告期限和询价文件的提供期限均为3个工作日;
3、采购单位应根据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采购文件的内容提前与汉阴县政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一室)沟通后确定采购会议召开时间,并至少于开会前一个工作日到政务中心办理采购会议进场交易手续;
4、采购会议结束后,采购单位(采购人)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省政府采购网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5、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并在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县财政采购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二)单一来源采购流程:
1、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单位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①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②拟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③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④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⑤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⑥公示的期限;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门。
2、公示期满无任何异议后,由采购单位按照单一来源的标准文本编制单一来源谈判文件,并经采购单位领导及财政部门审核后,发送给单一来源谈判供应商;
3、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进场交易、成交公示以及签订合同等其他流程和竞争性谈判一致。
4、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业人员论证的要求:
采购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在进行单位内部(岗位)会商前,应先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中应当载明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所有单一来源审核前公示论证专业人员和单一来源采购专业人员不再从专家库中抽取,一律由采购人自行推荐,但其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
六、关于自行采购程序的规范问题。
1、财政部门审批为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切实履行好自身的采购主体责任,自行采购项目不需要进行网上公示,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参与具体采购活动,但采购单位(采购人)应遵循以下采购程序:
(1)由采购单位成立3人(含)以上采购小组;
(2)原则上应邀请3家(含)以上供应商进行报价(或采用到市场现场报价方式),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报价最低者作为成交供应商;
(3)采购单位应将采购结果在本单位网站或者公示栏公示1个工作日以上;
(4)采购单位应做好相应的采购活动会议记录,填写好有关表格,做好采购项目资料归档。
2、对于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货物、服务1万元以下,工程5万元以下。)不需办理采购手续的采购项目,若涉及资产购置(货物)和办公用房维修(工程)事项,须严格按照《汉阴县公共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和资产配置标准及程序实施,否则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报账。其具体流程如下:
(1)各单位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hyzhw.gov.cn:8080/span>“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汉阴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审核表》,填写后提交政务中心二楼财政窗口受理。
(2)资产购置和办公用房维修事项审核在窗口受理后,县公产局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关于协议供货线上审批问题。
《汉阴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暂行)》汉财字(2017)6号文件、《汉阴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汉财字(2017)5号文件以及协议供货有关附表已全部上传至汉阴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hyzhw.gov.cn:8080/span>)并实行线上审批,采购审批时限为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各镇、部门可自行下载查阅相关文件并严格按照协议供货采购程序办理。
八、关于公务车辆保险定点采购及有关事项问题。
《关于2017-2019年度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汉财字(2017)4号文件已经上传至汉阴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各镇、部门可自行下载查阅相关文件并按照文件要求以及投保车辆分配情况及时对公务车辆投保。投保单位应及时告知承保公司车辆信息,按照本通知所确定的保险公司为本单位车辆保险承保公司,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承保公司,不得擅自减少投保险种,确因行业特点需要可增加险种,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核销报账。
九、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备案的问题。
1、各镇、部门应严格按照汉财字2015(83)号文件要求办理工程服务项目备案业务。在办理备案时,采购单位(采购人)应将备案项目的立项文件、资金来源文件、最高限价批复等资料提交齐全,因资料不全导致无法备案的由采购单位(采购人)自负。
2、服务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工程服务项目,采购单位在最高限价内自行选定委托服务机构;服务费用在10万-50万以内的工程服务项目需在水利、交通、国土、住建、文广、环保等部门建立的21类服务项目委托机构资源库中选取委托服务机构。其他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这21类资源库中选取,但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行服务收费项目备案;服务费用在50万以上的工程服务项目,除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采取特殊方式采购的外,必须按照正常的采购审批流程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各评分要素评定标准细化的问题。
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各评分项的评定标准,须在各子项下进一步细化,明确赋分区间不同分值的评定标准,做到明晰、客观,使评分具体、准确、有据可依,最大限度地减少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十一、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库[2007]2号)文件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既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十二、关于无效投标文件的确认问题。
在专家评审过程中,因供应商资质、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等问题而确认的无效投标文件,须在评审现场由评审专家明确告知相关供应商。
十三、关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采购代理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采购代理合同,由代理机构授权代表签订的,需提供有授权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有代理机构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被授权人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或其它相关证明、委托方出具的委托代理确认文件。
十四、关于中省驻汉单位属地办理的采购业务问题。
为了服务中省驻汉单位,县财政部门对中省驻汉单位属地办理的采购业务,在发布公告、抽取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等方面应给予积极支持、配合,但按照政府采购业务分级管理的原则,县财政部门没有对项目的投诉受理、处理等相关的监督管理职权、职责。
汉阴县财政局
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