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公告 陕政土批〔2018〕721号
索引号: | 发布日期: | 2019-01-16 22:51 | |
来源: | 自然资源局 | ||
内容概述: |
征收土地公告
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征收土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时间和文号
批准机关和时间:陕西省人民政府2018年11月27日批复。
批准文号:陕政土批〔2018〕721号。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面积、位置、地类及用途
被征收土地总面积为7亩(其四界详见勘测定界图),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分别为汉阴县城关镇杨家坝村、龙岭村、平梁镇兴隆村(其中杨家坝村1.6亩,龙岭村0.6亩,兴隆村4.8亩),地类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用途为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汉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阴县城市建设征地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汉政办发〔2013〕59号)及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汉政发〔2018〕143号)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
实行货币化安置和按《汉阴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汉政办发〔2018〕17号)文件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权属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土地所在村村委会办理登记补偿手续,注销土地权属证书,逾期不申请的,由土地登记机关直接注销其土地权属证书。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不得再行耕种农作物,不得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凡属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