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康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

索引号 xzfgzbmzfb/2020-0195 公开目录: 中省市政策法规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相关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政发〔2020〕19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9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10-02 13:48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恢复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加快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安康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水域:安康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水生生物保护区、汉江干流全段天然水域。安康市域内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他天然水域,按照国家现行的禁渔区、禁渔期制度继续实施。

  二、禁捕期限:重点水生生物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性捕捞;汉江干流所有天然水域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禁捕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有关县区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三、严禁一切组织和个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进行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禁宣传禁用的渔具和捕鱼方法,严禁制造销售非法捕捞工具,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严禁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严禁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等行业以“野生鱼”“野生江(河)鲜”为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一经发现,要追溯渔获物来源渠道,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或涉嫌虚假宣传、过度营销、诱导欺诈消费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各县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落实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要求,加强巡查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禁捕宣传教育引导,严格渔政执法监管,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制度顺利实施。

  八、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参与在禁捕水域和禁捕期限内从事非法捕捞等违法活动,并有权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10、12315、0915-3206830(安康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施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