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G环责改字〔2020〕90号)

索引号: xzfgzbmsthjfj-GK-2020-0024 发布日期: 2020-07-03 10:47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内容概述: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G环责改字〔202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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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汉阴县蒲溪镇源铭豆制品加工作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MA70JD3D4B

  地址:汉阴县蒲溪镇东升村四组王辉家中

  现场负责人:王辉


  我局于2020年4月7日对你作坊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作坊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作坊沉淀池末端出水口排放口的PH值酸性超标,悬浮物、化学需氧量超标;作坊厂外排放口PH值酸性超标,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超标。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4月7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刘唯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2、《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4月7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刘唯制作,证明该作坊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0年4月7日由执法人员刘唯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5、检测报告(编号:HKJC-2020-04-0030和HKJC-2020-04-0031,2020年4月9日由陕西华康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6、营业执照(2020年4月7日由王辉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作坊负责人王辉身份证(2020年4月7日由王辉提供,证明负责人身份信息);

  8、《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4月14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尹林制作,证明向该作坊告知检测结果情况)。

  你作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作坊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作坊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作坊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作坊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尹林 电 话:0915-5271330

  地 址: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 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