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G环罚〔2020〕89号)

索引号: xzfgzbmsthjfj-GK-2020-0028 发布日期: 2020-09-28 10:30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内容概述: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G环罚〔202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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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汉阴县蒲溪镇源铭豆制品加工作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MA70JD3D4B

地址:汉阴县蒲溪镇东升村四组王辉家中

现场负责人:王辉


  我局于2020年4月7日对你作坊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作坊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作坊沉淀池末端出水口的PH值酸性超标,悬浮物、化学需氧量超标;作坊厂外排放口PH值酸性超标,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超标。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4月7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刘唯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2.《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4月7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刘唯制作,证明该作坊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4月14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尹林制作,证明向该作坊负责人告知检测结果情况);

  4.现场影像资料(2020年4月7日由执法人员刘唯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5.检测报告(编号:HKJC-2020-04-0030和HKJC-2020-04-0031,2020年4月9日由陕西华康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6.营业执照(2020年4月7日由王辉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作坊负责人王辉身份证(2020年4月7日由王辉提供,证明负责人身份信息)。

  你作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9日向你作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G环罚告字〔2020〕90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G环责改字〔2020〕90号),责令你作坊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你作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7月10日你作坊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执法人员7月11日现场核查并于9月21日召开案件集体审议会研究讨论,鉴于你作坊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立即停产整改,主动购置污染治理设施,对生产废水采取治理措施,主动消除环境影响,此后我局也从未收到过群众反映你作坊存在水污染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坊减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罚款。

  限你作坊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 号:2707020101920070300158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作坊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林 电 话:5271330

  地 址: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 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