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省级医疗保障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wjj-GK-2021-0016 | 发布日期: | 2020年12月31日 17时36分 |
来源: | 省医疗保障局 | ||
内容概述: | 关于简化省级医疗保障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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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定点医药机构: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管理流程,方便省本级参保患者住院就医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结算支付不再预留服务质量保证金。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省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省本级参保住院患者,入院时按以下金额收取住院押金: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20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00元,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500元。参保患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住院押金5倍以上(含5倍)的,可根据个人账户余额情况酌情增加押金数额。
三、参保患者出院结算时,个人负担部分优先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不得强制患者使用其它方式支付。
四、不再预留服务质量保证金不应降低医疗服务质量,各医药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协议管理,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将仍按协议约定,对医药机构进行年度服务质量考核,并按约定服务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进行相关违规违约处理。
陕西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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