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20-0237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发〔2020〕14号 成文日期: 2020年10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10-21 19:00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6日


汉阴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管行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9〕11号)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安政发〔2019〕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抽查,是指承担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各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以“一单两库一细则”为基础,统筹制定联合抽查计划,依法制定联合抽查事项清单,通过陕西省“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平台(网址http://kbmssj.snaic.gov.cn/login.do?method=goLoginPage<ype=jggzpt)(以下称省级平台)统一实施双随机抽取,由多个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抽查事项,原则上一次性完成检查,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的市场监管方式。< p="">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到2020年11月前各部门完成“一单两库”建构任务,年底要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联合抽查常态化。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汉阴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称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建立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的联席会议推进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由市场监管、发改、教体科技、公安、人社、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农业农村、经贸、文旅广电、卫健、林业、应急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承担“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的指挥、协调、保障、督查等职能;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主持或委托联席会议办公室主持;市场监管局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联合抽查准备


  第五条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省级平台录入清单信息,同时报送汉阴县市场监管局汇总各部门清单,建立本县统一的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有关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市场监管局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过相关网站和省级平台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低于3%且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在不低于3%的前提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上限比例由各有关部门自行确定。

  第六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各有关部门须在省级平台分别建立与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名录库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根据检查对象变动情况,实时动态调整。

  第七条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有关部门须在省级平台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及时更新维护。名录库应包括本部门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标注。

  第八条 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各有关部门须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完善本部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和指引,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备。细则要明确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环节;工作指引要根据各抽查事项特点,逐一明确检查内容和方法。


第三章 联合抽查流程


  第九条 制定联合抽查计划:各有关部门应在每年1月底前编制年度联合抽查计划报送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应在每年3月底前根据县域市场监管工作需要,统筹各有关部门报送的联合抽查计划制定县域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县域年度联合抽查计划经联席会议审定印发后,由县市场监管局在省级平台向社会公示;由各有关部门在相关网站公示,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县域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实施动态调整,调整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省级平台公示。

  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要以通过联席会议有关部门公示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依据,结合监管实际需要,通过联席会议确定联合抽查事项和牵头、参与部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应科学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执法扰民。

  第十条 制定工作方案:联合抽查牵头部门应在组织实施抽查活动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联合抽查的组织领导、抽查事项、责任落实、日程安排、检查方式等事宜;联合抽查发起部门承担当次联合抽查的组织领导责任;当次检查事项应根据各参与部门公示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县域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会商确定;实行分组检查、各负其责机制;每次检查日程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联合抽查检查以现场核查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参与联合抽查的部门应当按照联合抽查工作方案,按时派员参加联合检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联合抽查牵头部门须通过省级平台,根据县域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随机抽取当次联合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每个检查机关与每个检查对象匹配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

  第十二条 编制检查内容清单:联合抽查发起部门应在双随机抽取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参与部门根据相应随机抽查事项和工作指引完成检查内容清单编制、检查人员培训和检查任务分解等工作。

  第十三条 实施联合抽查:联合抽查发起部门依据工作方案和当次检查内容清单,依法组织实施对随机抽取对象的具体检查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人员应当采取提取和固定证据等措施,确保后续处理衔接有序。

  第十四条 检查结果归档:执法检查人员应如实填写《随机抽查检查表》并完整收集相应检查内容清单等资料,按照“一次一档”原则在联合抽查牵头部门归档保存,联合抽查参与部门可以复制建立副档存查。采取实地核查的,须请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对检查情况签字或盖章确认,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十五条 公示检查结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原则,由检查人员在完成检查之日起10个工作内,在省级平台录入抽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处理或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按规定程序另行公示。

  第十六条 检查结果运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交由职责对应内设(所属)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有关部门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主动认领其他部门抽查检查结果涉及部门信息,并在本部门监管工作中加以运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实现抽查检查结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平台使用指导;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相应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强化督导考核:县政府将各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政府重点督查内容和目标考核体系,考核工作实行“绿、黄、红”三色督办确保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县市场监管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严肃追责问责: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对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中出现问题的,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或严格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对特殊重点领域,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市有明确要求的,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其他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需要实施专项检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3.随机抽查检查表

            4.检查内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