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GK-2018-0242 发布日期: 2018-05-01 21:33
来源: 县政府办
内容概述: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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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汉阴县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日


汉阴县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程序,加强退役士兵工作技能培训,提升入岗适应能力,实现退役士兵从部队服役转入地方工作的有效对接。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安置目标地为汉阴县的待安置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

  第二条 退役士兵离开部队回乡后,须在30天内到汉阴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置办)报到,由县安置办统一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和实习。

  第三条 退役士兵岗前培训时间为6个月,培训结束后采取自愿选择实习。培训和实习的主要内容为:到县直机关单位跟班学习、工作,了解地方工作内容,熟悉地方工作节奏和相关纪律制度,掌握一定的地方工作技能和方法。培训和实习单位的确定,由县直机关单位根据用人需求向县安置办提出申请,县安置办统筹安排。

  第四条 退役士兵岗前培训期间发放生活补助,参照城镇低保标准执行,由县安置办统一发放,所需资金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中列支。退役士兵参加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按照《汉阴县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购买服务岗位管理办法(试行)》(汉政办发〔2018年〕32号)落实相关待遇,县安置办不再发放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

  第五条 县安置办对退役士兵参加岗前培训和实习的时长实行量化打分,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依据。具体量分标准为:参加岗位培训时长不足6个月的不计分,满6个月且表现良好的计5分;自愿参加实习的,每满1个月加1分,不足1个月的,每满10天加0.3分。安置工作时,根据部队量化打分和县安置办量化打分总和,综合培训实习期间表现和技能特长进行排序定岗。

  第六条 退役士兵岗前培训和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跟班单位的工作制度和纪律要求,服从管理,认真学习,踏实工作。凡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时间不足的,不服从跟班单位管理的,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县安置办不予赋分,并暂缓安置;情节严重的或涉及违法犯罪的,取消安置资格。

  第七条 跟班单位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岗前培训和实习期间的管理和指导,合理提供工作和生活相关保障。培训和实习结束后,应出具表现鉴定交县安置办备案。

  第八条 县安置办要加强退役士兵岗前培训和实习情况的检查、督导,定期了解培训、实习情况,维护好、落实好退役士兵应有的相关权益保障。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汉阴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