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处罚决定政书 (陕G环罚〔2021〕25号)

索引号: xzfgzbmsthjfj-GK-2021-0008 发布日期: 2021-01-18 17:02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内容概述: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处罚决定政书 (陕G环罚〔2021〕25号)。
分享: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处罚决定政书

陕G环罚〔2021〕2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汉阴佳佳乐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MA70J5WW2U

  地址: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长窖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易鑫平

  我局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并委托陕西华康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你厂脱硫塔排放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三项指标进行监督性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测报告(HKJC-2020-12-0240)结果显示,脱硫塔排放烟气中氮氧化物超标0.8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12月17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0年12月17日由执法人员吴永江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3、检测报告(编号:HKJC-2020-12-0240 ,2020年12月21日由陕西华康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超标排放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4、《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12月23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 吴永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检测报告送达情况);

  5、营业执照(2020年12月17日由汉阴佳佳乐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公司法定代表人易鑫平身份证(2020年12月17日由易鑫平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G环罚告字〔2020〕158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12月30日你公司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汉佳乐复字〔2020〕01号)。鉴于安康市南水北调环境环境应急处置中心已在“安康砖厂四有一达标群”中连续多次对你公司烟气超标问题进行预警(2020年12月8日凌晨4点、5点,12月9日1点、2点,12月15日凌晨2点、3点),但你公司仍未能对烟气超标排放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持续出现烟气超标排放情况,所以对于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 1 倍以下的或者总量超标 5%以内的处 10 万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待解缴科目

  帐号:27070201019200070300158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谭邡跞

  电 话:0915-5271330

  地 址: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

  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