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18-0061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规范性文件,政策服务
公开责任部门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8〕17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2月05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8-02-06 08:47

规〔2018〕002-县政办00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


汉阴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医疗、养老、教育等一系列民生保障问题,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8号)、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康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安政办发〔2016〕1号)、安康市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安人社办发〔2016〕165号)、《汉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汉政发〔2011〕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医疗、养老、教育等民生问题为重点,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目标,按照“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的原则,突出重点,分类保障,进一步健全完善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居民相关民生政策既有区别又相互衔接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体系,促进被征地农民尽快融入城镇社会,为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原则,组织开展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

  2.坚持“市场引导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相结合”原则,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全方位开展就业指导,促进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

  3.坚持“多方式、全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原则,整合优化现有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政策,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

  4.坚持“城乡一体化”原则,加快推进村组转社区、农民转市民步伐,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医、子女上学等生活方面的困难,促进被征地农民尽快融入城镇社会。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纳入本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及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自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少于0.2亩(不含0.2亩)的农户;

  2.农户耕地被征收前的面积以农户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的承包耕地面积为准。户籍人口以农户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的户籍人口为准;

  3.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年满 16 周岁以上的在册被征地农民。

  下列人员不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1.凡土地被征收后,村组又调剂土地且人均达到0.2亩的;

  2.已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籍迁出本县的;

  3.保障范围内人员在服刑期间的;

  4.已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公职人员、在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的;

  5.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已经死亡的。

  四、申报及认定程序

  1.符合纳入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征地前土地承包合同、与村(居)委会签订的终止承包土地经营权征地补偿协议、户口簿及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村(居)委会收到被征地农民提供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进行统一登记造册,报村(居)委会审核,审核合格后将名单在本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资料及登记名单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复核。

  3.所在镇人民政府收到被征地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料及登记名单后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在本镇所辖村组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资料及登记名册报县国土资源局确认。

  4.县国土资源局收到被征地村民所在镇上报的申请人资料及登记名册后,对申请人资料及登记名册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进行确认,确认后将名册抄送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5.对经县国土资源局确认符合纳入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反馈给被征地农民,并在60日内到县人社局履行相应手续。

  五、保障内容

  (一)实施就业援助。县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援助工作,将失去土地且已办理失业登记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援助台账,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个性化服务、专项援助行动、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安置、跨地区转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跟踪服务等援助政策。

  (二)提供创业服务。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被征地农民,有关部门要做好创业引导和创业服务工作。要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放宽创业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出资期限等准入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取消其他前置审批。支持被征地农民创业者依法以多种出资方式投资创办公司制小型微型企业,除行业有明确要求外,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人社部门要积极落实免费创业培训和一次性创业补贴优惠政策,畅通被征地农民创业担保贷款“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个体创业者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首次申请的贷款期限为3年,再次申请贷款期限为2年;被征地农民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为2年;被征地农民创办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本金贷款贴息。

  (三)强化技能培训。对劳动年龄段内有培训意向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牵头,并衔接职业技能培训主管部门,选定培训机构,有组织地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培训结束后,优先安排免费职业技能鉴定,由培训机构优先推荐就业。具体补贴标准参照每年全市就业(创业)培训招标对外公布的补贴执行。

  (四)建立养老补助制度。在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制度。

  1.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养老补助。

  确认为纳入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凡年满60周岁(不分男女),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100元/月的标准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

  2.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给予社会保险缴费补助。

  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每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后,由县财政部门从筹集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中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助,一年一补、先缴后补,补助标准为每年1200元,最高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

  以上两项优惠政策只能二选一,不得重复享受。

  (五)纳入医疗保障。县人社、卫计部门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户(家庭)为单位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就业的,随同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被征地农民自主就业的可自愿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随迁未就业家庭成员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参保缴费年限 6:1 的比例转换,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被征地农民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设医疗待遇等待期。

  被征地农民不得重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及以上医疗待遇。

  (六)开展社会救助。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的关注和救助力度,凡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待遇。

  (七)提供教育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家庭学生,可以向所在学校申请享受有关教育资助政策。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家庭学生,要一个不漏地纳入到教育资助政策的覆盖范围,确保被征地农民家庭子女不因失地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

  六、资金管理

  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凡是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以征地勘界面积计算,按照每亩1 .2万元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列入征地成本,向县财政部门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资金专户”缴纳。其中:属于按政策由政府确定的划拨地价供地项目,在办理征地手续前由用地单位或建设业主单位缴纳(此项费用包含在划拨地价之内);属于经营性用地的,纳入征地成本预算,在办理统征手续时缴纳。今后凡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一律先缴“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后办理手续,没有缴清的不得办理征地手续。国土部门在办理征地手续时需要查验财政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完费证明。

  县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部门每年应从当年土地收益中按 10%的比例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储备金”,拨入“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专户”,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支出。资金不足时,由县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七、组织保障

  县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民生保障制度体系覆盖范围,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列入到政府综合考核内容。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稳妥推进,成立汉阴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监察委、政府办、审计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农林科技局、人社局、卫计局、民政局、教体局、公安局主要负责人组成。

  县监察委:负责对整个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格的申报、审核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查处不按保障范围规定,乱开口子、随意申报等问题。

  县政府办(信访局):县政府办定期对各部门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工作落实。负责被征收土地农民上访过程中的疏导、政策解释、矛盾化解等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工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在征地时足额收取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每年按比例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储备金”,并纳入专户管理。

  县国土局:在土地征收前会同相关镇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和符合保障条件人员花名册,并填写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方案审核表一并报送县人社部门审核;负责对各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资格进行确认,建立被征地农民个人信息库,个人信息资料将作为被征地农民享受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依据和凭证;在征地时向财政部门及时足额缴纳或督促用地单位(建设业主单位)及时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

  县人社局: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方案、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申领方案及监督检查政策执行情况。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时,凭财政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凭证办理社保方案审核手续。养老补助费未划拨到位的,人社部门不得签署社会保障方案审核意见。人社局负责测算发放养老补助所需资金,并组织被征地农民开展技能培训、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就业援助、发放养老补助等工作,协助县财政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县农林科技局:负责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宣传,为镇村做好政策指导,对被征收土地农民在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纠纷进行裁定。

  县卫计局: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救助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资助工作。

  县公安局:严格户籍管理,并及时向征地实施机构提供辖区内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资料。

  各镇人民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政策宣传动员,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台账,填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审核表,做好资格审查等工作。

  县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及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检查,并公布审计检查结果。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月1日,由县人社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